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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犯罪之一,人类的性观念对其起着影响和决定的作用,强奸罪的立法一直随着社会主流性观念的变迁而在内容上不断出现变化。从古至今,对于强奸罪所侵犯客体认识的阶段性变化都决定着强奸罪立法的变化,对于该客体的认识,经历了男性财产权、社会的性秩序与风化伦理、女性性的权利等阶段,这些社会主流性观念上认识的变化都反映在了当时关于强奸罪的立法之中,决定了其立法条文的内容。当今我国社会主流性观念由保守趋向开放与自由,其开放程度已经远远不同于现行强奸罪立法之时的性观念,这种性观念上的变化强烈的要求反映在应然的强奸罪立法上。同时社会中出现了一些新的令当前强奸罪立法难以对其进行规制的现实问题,且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应当动用刑法来规制,这暴露了当前强奸罪立法中存在的缺陷。遵循一般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本文正是通过对强奸罪立法存在的现实缺陷进行分析与研究,希望有针对性的找到消除缺陷、完善立法的应然之路。从明确界定强奸与强奸罪的内涵入手,本文认为当前社会大众对于强奸行为的认识范围已经超出刑法学界对于强奸罪的界定范围,且刑法学界所认识的强奸的行为范畴亦滞后于社会主流性观念的认识。这种滞后反映到立法上,使得立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现实需要。通过分析,本文主张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被害人性的自主意志,被害人是一切性别包括幼童在内的所有人。通过对立法内容与社会现实诸多矛盾的认识与分析,本文发现我国强奸罪存在着现实的缺陷,包括强奸罪中存在犯罪主体“性别设定”的缺陷、忽视对男性以及特异性别群体性权利保护的缺陷、犯罪客观方面对性交行为理解范围窄于社会现实情况的缺陷以及包括难以规制强迫他人与第三人性交或者“自行性侵”、对婚内强奸束手无策的缺陷等等。立足于当前社会现实情况,以影响和决定强奸罪立法的社会性观念为视角,从性观念的角度入手对上述缺陷进行分析,可以断定这些缺陷的产生根源在于立法当时的社会主流性观念已经远远落后于当前社会主流性观念对于强奸行为的认识,而且由于认识上的保守与局限,对于当今现实中出现的各种与传统性观念上理解的强奸同质的性侵害行为并没有预见,因而在立法上无法进行合理的规制。针对我国强奸罪立法存在的缺陷,本文立足于世界性观念发展对域外各个国家和地区强奸罪立法的最新影响,综合域外各主要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提出借鉴其中强奸罪犯罪主体性别中性化、犯罪对象性别中性化、犯罪客观方面对性交行为定义范围扩大化等立法经验。这是当前世界性的对于强奸罪立法的潮流,这种潮流是在全球性性观念逐渐由保守变为开放自由的趋势对各个国家地区性观念的不同程度的影响下形成的。解决立法缺陷的途径是完善立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在适应现实需要、平等保护公民性权利、符合刑法谦抑性、借鉴域外先进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以及符合性观念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强奸罪立法,包括消除强奸罪中潜在的犯罪主体“性别设定”,将一切性别人都纳入犯罪主体的可能范围;确认强奸罪的犯罪客体是一切人的性权利而并非仅指女性的性权利,强奸罪的对象也应当包括所有性别的人而不仅限于女性,平等的保护包括特异性别群体在内所有人的性权利;针对现实中出现的情况以及当前我国社会主流性观念的认识与理解程度,对犯罪客观方面性交行为的定义进行适度扩张;在强奸罪的立法中对强迫他人性交的行为进行规制并设置具体条文,以弥补当前立法上的不足;将严重的婚内强奸纳入强奸罪规制的范畴,并对婚内强奸严重程度的判定做出立法上的具体设置。将各种立法建议和完善观点进行综合,就形成了本文最终的结论,即符合我国当前社会主流性观念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的,符合我国现实社会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的、比较完善的、应然的强奸罪立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