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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出口贸易逐年增长,尤其在出口环节,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贸易方式打破传统的单一性、局限性的壁垒向全球性、多样性转变,由于我国具有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优惠的出口退税等优势条件,以涉外贴牌加工为主的加工贸易方式在我国对外贸易中逐步占据半壁江山,我国现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贴牌加工基地,贴牌加工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中小企业资本积累、解决社会就业等具有重大意义。然而,由于涉外贴牌加工区别于一般加工贸易方式,加工人既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加工生产产品,还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指定的商标贴附于其加工生产的产品上。当我国境内商标权人对该相同或近似商标具有商标权时,贴牌加工产品是否属于侵权商品?加工人是否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这一系列问题在我国涉外贴牌加工贸易发展至今始终具有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未有统一标准和定性,既增加境内加工企业在贴牌加工贸易中的风险,阻碍我国的贴牌加工贸易发展,更对海关、工商行政机关知识产权执法造成困扰。本文以贴牌加工贴附的商标是否侵犯境内商标权人的商标权为研究对象,结合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学知识,综合运用法解释学、历史分析方法、社会学等方法,通过对贴牌加工的产品构成侵权与否的论点争议、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商标的特征、商标的功能等基本定义的理解及以海关为例看我国行政部门知识产权执法的态度和做法,重点探讨了涉外贴牌加工模式中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并对相关制度规范的完善提出建议。除导言外,本文从以下三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对涉外贴牌加工的法律关系分析及其商标侵权的理论争议。重点分析涉外贴牌加工主体各方法律关系、特征及重要性,并列举了目前理论和实务中对涉外贴牌加工商标是否构成对境内商标权人侵权的争议,以及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造成的不利影响。从理论观点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进行列举和分析,认为对涉外贴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混淆可能性是否是商标侵权的要件、商标地域权原则的理解等。其中,以知识产权执法主要行政部门海关为例,从司法机关、商标权利人、新《商标法》三个角度看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问题导致不良的影响。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亟需明确定性。第二部分结合新《商标法》的规定从商标的本质属性、商标使用、商标的混淆、商标的地域性和商标权的利益平衡五个方面对本文涉外贴牌加工不构成“直接侵权”为原则的论点进行论证,认为涉外贴牌加工中贴附的商标不是商业流通中发挥商标标识来源功能的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不会造成国内消费者的混淆,应不构成商标侵权为原则,也能在对外贸易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中保持相对平衡,有利于各方利益保护。第三部分从责任主体、帮助行为、主观故意三要素对本文涉外贴牌加工不构成“间接侵权”的论点进行论证。本文认为间接侵权应当以直接侵权为前提,境外委托方为主要责任主体,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以销售目的国法律予以认定而不是我国法律。在我国,委托方不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则加工方“帮助行为”也不构成“间接侵权”,而且主观故意也不是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因此无论加工方主观是否有过错均不构成商标侵权,这也符合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