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研究——以广东省为例

来源 :广西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elanieme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2年以来,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场外市场双层架构理念—全国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并行的探索,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迎来了发展新机遇。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得以正名,并赋予其为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的定位,同时也奠定了证券公司主导市场的格局。在天津、上海、重庆、北京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试验的基础上,按照“一省一家”的指导思想,各大券商开始积极筹建本省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建立和发展以为非上市中小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融资,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提供私募性、个性化服务为使命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新路径。学界和社会认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有其存在与发展的必然性,国家也肯定了它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各地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际上也在筹建或试运营中。然而,由于政策的限制难以突破,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仍然受到颇多束缚。一是交易制度,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二是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2]。这些限制缩小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空间,与全国性的股权交易市场相比,失去了吸引力与公平竞争的机会;这也使得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交投不活跃,融资功能难以发挥。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缺乏整体的体制与运营机制的设计,有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整体发展规划仍未确定,市场如何发展、怎样发展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在决策部门意见不统一、定位不明确的情况下,各地的股权交易市场自寻出路,发展模式各式各样,这也使得创建的地区与相关监管部门产生了诸多困扰。  任何一个市场的发育和发展都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却显得滞后,法律监管依据迟迟未出台。加之政策的短期化、多变性,增大了市场发展的风险。同时,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政府干预的越位、错位和缺位,制约了场外交易市场的成长[5]。监管的不统一,也加剧了市场的不规范发展。  在现实的试验性运作中,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一直在探索中前进,由于没有形成明确的收入来源与利益点,仅仅依靠当地政府的补贴与资本金,显然不是长久之计。  本文以上述问题为导向,依次分析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结构以及发展现状;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的区别;场外市场中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比较;以及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现状与发展模式。结合美国私募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经验,以SecondMarket、Sharespost为例,介绍它们各自的发展特点与成功的收入来源与利益点。随之以我国广东省的三家股权交易中心为实际案例,分别介绍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特色。通过分析,针对目前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出现的问题,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首先,从顶层的体制设计开始,提出要明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定位,肯定其合法性,明确场外市场各层次的市场分工;统一监管部门与监管办法,明确监管归属;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其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其次,从具体的运营机制着手,规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无论是非上市中小企业、合格投资者还是中介机构,都应给出明确的规范条例;明确其挂牌企业的审核方式以及拓宽其交易手段,建立健全与高效快捷的转板机制。再次,从打通融资链,解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增信问题;重量更应重质,规范挂牌标准与相关制度;丰富交易产品与交易手段以及从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优质、增值服务的方面寻找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利益点。最后,从监管、交易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要严格把控市场风险。
其他文献
文章根据卫生部监测点数据及世界其他国家有关数据对我国第六次入口普查公布的婴儿死亡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概率提出质疑,认为普查数据所显示的我国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概率水平偏低且下降速度过快。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结合多国数据,分别考察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教育水平与婴儿死亡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概率之间的关系,发现我国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不符合国际经验。为给出相对准确的婴儿死亡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概率估计值,研究中利用寇尔德曼模型生命表及布拉斯罗吉特转换对我国实际的婴儿死亡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概率进行了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