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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是行政许可领域中时常出现的概念,在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中都涉及到,在执法中经常适用。由于现行法规规定得过于简单、原则化,它们各自的含义、法律特征、相互之间的区分和把握并没有规定,实践中经常混淆使用,会产生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问题。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这个问题变得更加突出,确有对这四个概念进行界分的必要。本文很大程度上是一篇比较性的论文,在布局谋篇上按照题目特点展开。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终止性行政许可行为;终止性行政许可行为的类型与比较;终止性行政许可行为的辨析;终止性行政许可行为辨析的意义。第一部分界定了终止性许可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主要是体现它在行政许可中的特殊性,从拓展行政许可行为的角度出发,将终止性许可行为涵盖进许可相关行为中,接着将终止性许可行为与许可的无效、失效,终止性行政确认行为,中止性行政许可行为加以比较。第二部分对撤销、撤回、吊销和注销作了具体阐述和比较,这也是本文的关键所在。首先,从立法规范和法律解释上对四者加以区分,这其中又先从语意和词源上研究,再从法学研究的法学概念上界定,最后将每两个相似概念结为一组加以具体区分。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对四者从十个方面进行了综合比较,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法律解释中严格规定四者各自适用的情况和条件、遵循的程序以及相应的补救措施,力求既在总体上有清晰的认识,又具体到每一环节都比较辨析明确。由此推进,深入探讨理论基础,对四者背后的行政法学理论和原则进行研究,探讨行政行为的构成、效力、程序和突出适用的行政法原则,针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一加以梳理,找出其中的缺失和不足,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完善措施。第四部分承前阐明终止性行政许可行为辨析的意义,解决这些问题当然是为了更好地执法,但主要还是为了更好地控制行政权力,更好地维护和救济相对人。也就是说,从眼前解决问题上看,监督行政许可终止性行为的规定应该完善,应该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上下级之间行政监督(撤销)。从长远来看,还是要转变行政许可执法的观念和意识,将均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程序正义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行政法精髓溶入到中国行政法中,即在行政许可终止性行为中贯彻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原则,更好地保护弱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