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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流通与保障安全是票据法追求的两大宗旨,票据保证制度便是应此宗旨而设计的诸多票据制度之一,它在促进票据流通、提高票据运作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传统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很多人看待票据保证往往还停留在民法层面;同时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以及薄弱的信用体系,我国的票据保证制度显有不足,这在理论和立法上主要体现为重安全而轻效率的倾向。因此,有必要对票据保证进行研究,以期使票据保证制度体系更为完善。论文从体系上包括六部分:第一部分为票据保证制度概述。此部分首先通过对学界理论观点的分析和各国立法规定的比较,厘清票据保证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阐述票据保证之特征;其次总结各国票据保证的多种类型,并介绍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为票据保证制度与相关制度之差异分析。票据保证制度由于脱胎于民法上的保证制度,两者在很多方面极为相似,容易混淆,必须加以厘清。本文首先分析了两者的相似之处,包括功能相似、从属性相似等,然后介绍两者产生差异的理论背景与历史原因,接着通过比较总结出两者具体内容上的差异,包括成立方式、法律性质、保证责任以及效力等多项不同。票据保证制度与票据背书制度也具有极大的相似性,都具有较强的担保功能、被分别称为显存与隐存的保证,然而两者在行为目的、担保责任范围及行为主体等方面要求不一样,本文对此进行了论述。支票保付制度和票据保证制度也有可比性,因而本文对此也进行了论述。通过对票据保证与民事保证、背书制度、支票保付制度的比较论述,理清票据保证的界限,端正对票据保证的认识。第三部分为票据保证之法律构成分析。因票据为文义证券,传统对票据保证法律构成的分析往往只注重强调其记载事项等形式要件,显有不足。本部分先从法律行为的角度上分析票据保证之构成的实质要件,包括票据保证的确主体、意思表示及合法性等要件;然后从商事特别法角度分析其形式构成要件,即票据保证的格式、款式及票据交付,在对传统的形式要件理论进行评析之基础上提出补充和完善的建议。第四部分为票据保证之效力分析。票据保证一旦成立,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这是法律要求在当事人身上的最终落实,因此本文将对此部分进行重点论述。本文分别从票据保证人、持票人和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几方当事人的角度对票据保证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票据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与权利是首位的,本文对此部分进行了重点论述。对保证人责任的论述主要从保证责任的特征、范围、期间等几方面进行,重点论述保证责任三大特征:同一性、连带性与相对独立性。对保证人的权利部分,本文主要论述了保证人作为票据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及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所享有的追索权。对抗辩权部分,本文从票据保证人的自有抗辩权和援用的抗辩权两大方面,并从传统票据债务人抗辩权分类的角度出发,阐述各类抗辩权发生的情形,凸现票据保证人追索权之外的抗辩之权利。对追索权部分,本文分析了保证人追索权的性质,并略述追索权行使中的几个问题。第五部分为票据保证实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任何法律规定最终要落实到实务运作上来,而在票据保证实务操作中还存在隐存保证、别纸保证、贴现保证及附条件保证、附期限保证等一些问题,本部分将对这些问题及其效力进行探讨。票据保证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与文义性,因而隐存保证只具有其外观行为之效力,别纸保证也因其保证人未在票据上为记载而不具备票据保证的效力。贴现保证实际上为一种贷款担保。附条件保证、附期限保证因其与票据保证之宗旨相违背,所附的限制不被认可。第六部分为结语。文章提出我国票据法因受传统的经济、法律模式和不完善的信用环境的影响,在立法上更多地侧重于票据的安全性,而对票据的流通性未予以足够的重视,这有违票据的立法宗旨,也使得票据之功能难以有效地发挥。文章列出了立法中不足在票据保证制度中的几点体现,以期在以后票据法的完善使之中受到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