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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发展,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m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简称ICSID)逐渐成为广受认可的主流投资争端解决机构,随之而来,ICSID仲裁机制在多年来的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仲裁管辖权界定不清且存在扩大趋势、仲裁程序冗杂且透明度仍有待提升、仲裁裁决之间缺乏一致性且执行得不到保障。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梳理研究ICSID仲裁机制改革的现状来形成符合中国国家利益的应对之策,既要立足国情,又要面向国际,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到ICSID仲裁机制改革中去。首先,ICSID仲裁机制在解决投资争端、促进海外投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过度偏袒外国投资者、忽视东道国国家公共利益的问题也饱受诟病,所以本文先从必要性、法律依据以及基本内容几方面对ICSID仲裁机制进行概述性评述。其次,从ICSID仲裁机制改革的动因入手,分别从仲裁管辖权问题、仲裁程序性问题、仲裁裁决问题、仲裁执行问题、利益失衡问题这五个方面论证。具体来看,仲裁管辖权方面,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相关术语界定不清,并且存在利用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岔路口条款来扩大仲裁管辖权的倾向;仲裁程序中存在程序繁冗复杂以及透明度问题;仲裁裁决之间缺乏一致性会降低ICSID的公信力与可预测性;仲裁执行的过程中存在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规定不一致且缔约国对于执行豁免问题的态度不一致问题;此外,仲裁机制下投资输出国与投资输入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失衡问题日趋严重。再次,分析ICSID改革的现有举措和应有举措,主要从修订ICSID仲裁规则和完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加以调整。最后,将最终的落脚点落到中国的应对之策上,我们要立足中国双重投资大国的地位,理清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利益诉求,统一并坚定立场,从完善双边投资协定及自由贸易协定,积极为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mational Trade Law,以下简称贸法会)第三工作组(投资人与国家间争议解决)的工作提供建议,强化国内立法与ICSID仲裁的衔接几个方面来应对挑战。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两方面。首先,理论分析具有创新性,引入国际法中全球治理理论和国内公法理论来加强仲裁实践中的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在讨论ICSID仲裁机制改革的原因层面,现有研究多集中在仲裁机制的“正当性危机”方面,本文从《华盛顿公约》上寻找不适用因素。其次,实践价值具有创新性,在对ICSID仲裁规则修订事项进行归纳后,对提高仲裁效率方面的举措进行评析,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措施。在中国应对ICSID仲裁机制改革举措方面,从利益诉求和立场出发,为中国政府参与贸法会第三工作组(投资人与国家间争议解决)的审议工作提供建议,从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改革层面主动提升中国范式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