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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企业规模的扩大,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实现了分离,股权比例分散化趋势愈加明显,各国公司法纷纷加强公司的治理,进一步释放公司市场竞争中的活力,同时对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规制,以此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防止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现象。而对于董事自我交易而言,如果我们设计出一个良好的制度,使之符合市场经济以及法律规范,那自然会对整个市场秩序以及公司带来诸多收益,反之,就会影响甚至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辨明并规制对市场经济有害的董事自我交易行为可以为我国立法机关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制度提供新的思考角度。基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现状,有限责任公司区分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显著特征即为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现有的研究成果中绝大多数都是从成文法方面规制董事自我交易,却忽视了公司章程在有限责任公司起到的重要作用。而且现有的法学研究主要集中于上市公司领域,而很少有文献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自我交易的规制。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自我交易规制研究具有很高的探索价值和空间。 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包括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董事自我交易概述。该部分首先简要界定了董事自我交易的含义;其次结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论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自我交易的特殊性,分析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自我交易的正效应和负效应。 第二部分:规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自我交易的理论基础。该部分内容借鉴了经济学中控制权、公司治理、代理成本等概念,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梳理公司章程本质上是一种不完全契约,以法经济学的角度研究规制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逻辑问题。有关理论对公司法的性质以及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规制策略有重要理论价值。 第三部分:我国规制董事自我交易的现状考察。首先,在学理上,董事自我交易有正当和非正当的区别,最重要的是辨明正当的董事自我交易的程序规则,在此基础上判断董事自我交易的效力问题。其次总结了我国目前董事自我交易的立法现状,并结合本人在律所实习所遇到的情况,简要分析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公司在进行董事自我交易的情况,总结出我国目前相关制度的缺陷。 第四部分:规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自我交易的建议。本文主要通过引入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批准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该制度。首先,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利害关系董事强制披露的义务,股东之间信息不充分,中小股东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侵犯;其次,进一步确立董事会为董事自我交易主要的决策机关,发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自主性,强调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结合;最后,探讨了董事自我交易的司法救济机制和途径,主要论述了股东行使撤销权和股东代表诉讼,并在此基础上研究董事自我交易的限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