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中所要探讨的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在司法机关的监督与协调下,加害人在认罪、悔罪的基础上通过与被害人的沟通、协商,并对其进行物质与精神上的补偿以换取被害人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使国家司法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对加害人的刑事处罚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中国刑事和解制度正处于其艰难的瓶颈时期,其问题主要包括:第一,在研究思路及路径选择上,存在着重大误区与理论盲点,表现为:一、将刑事和解的中西方司法资源与其产生的真实动因相混淆;二、刑事和解研究的单一化与孤立化倾向严重;三、刑事和解研究方法的逻辑混乱现象。第二,在对刑法基础理论的传承上,存在一定的冲突与摩擦,表现为:一、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冲突与摩擦;二、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之间的冲突与摩擦;三、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间的冲突与摩擦。第三,在中国目前的司法框架下,其制度效益方面的价值难以体现,表现为:一、对司法效率可能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在日后的程序构建中也面临着诸多困难;二、并不能有效节省司法资源并有可能造成新的浪费;三、不但对抑制司法腐败起不到明显功效,反而有可能为产生新的腐败打开一扇窗户;四、由于没有一个清楚的定位,必然会给中国的司法改革带来许多困惑甚至是障碍。第四,在保障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上,存在诸多不足甚至是缺陷,表现为:一、被害人的自愿性与自主性难以保障;二、被害人的心理复原被忽视;三、加害人的赔偿能力存在较大差异,而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也难以解决该问题;四、加害人的非物质补偿方式单一,且不被重视或者流于形式。第五,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背景下,过去支撑刑事和解制度的社会根基在逐步垮塌,表现为:一、和合性的司法文化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虚伪性;二、支撑和合性文化的制度结构正在迅速瓦解;三、西方思潮的涌入带来了崭新的诉讼理念,即对抗制;四、国人的某些劣根性在市场经济的诱导下进一步破坏了和合文化的基础;五、社会矛盾的加剧极大削弱了国人的和合性;六、中国目前广大的地域与大量的流动人口使得和合文化难以全面普及。对瓶颈问题的深刻分析与反思,也是寻找中国刑事和解制度可能性出路的必然路径。针对上述问题,应在刑事和解制度设计时扬长避短、趋利避害,以尽量解决、遏制或者规避这些问题为出发点,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构建刑事和解的配套性制度。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在现行刑法中,将刑事和解纳入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增加相应的非刑罚处罚种类,并将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明文规定的量刑依据写入法典。第二,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将刑事和解列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与撤销案件以及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的法定原因之一,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中增加关于刑事和解的内容,修改自诉制度,确立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自诉权优先于公诉权的原则,删除“公诉转自诉”的规定,最终在适当的时候将刑事和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典。第三,在司法实务的配套性制度中,打破行政化司法体制下的各种比率对刑事和解制度施行的限制,并将和解结案的案件排除出“错案”的范畴。第二步,构建刑事和解的框架性制度。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定位与立法模式;第二,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阶段;第三,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第四,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主体;第五,刑事和解制度的主持人员;第六,刑事和解制度的操作性程序;第七,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