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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都存在争议。由于《刑法》中没有对轻微暴力的内涵进行界定,界定轻微暴力应当先理解“暴力”的内涵。国内外刑法中都有关于“暴力”的规定,理论上都认为暴力是一种有形的物理力,但对暴力的范围和程度要求不同。暴力行为与伤害行为应从暴力本身的特征和暴力造成的结果来区分。暴力行为的轻重程度,影响了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判断。理论上对于轻微暴力的定性存在无罪说和有罪说两种观点。无罪说是通过否定因果关系和主观罪过来否定构成犯罪。有罪说主要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争论。通过对115个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司法案例判决书进行研读与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对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裁判主要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罪和故意杀人罪四种结果。从法院对案件的裁判逻辑可以看出,定性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法院对轻微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罪过的理解与认定不同。影响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定性的主要因素是轻微暴力、因果关系和主观罪过。司法实践中对轻微暴力行为的理解和认定标准不同,多数法院习惯从结果倒推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说明行为是伤害行为;另外,在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的情况下,往往出现多因一果问题,行为人的行为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力决定了其承担责任的大小。法院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不作分析,不重视法医鉴定意见中对死因类型及其死亡参与度的分析结果,导致对行为人的归责不均衡。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定罪率偏高、同案不同判、结果归责的倾向以及不限制结果加重犯成立的条件等问题。最后,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合理定性应当坚持从事实判断到规范认定、从归因到归责、从客观到主观、从出罪到入罪和遵循责任主义原则的基本思路。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分析行为的程度、因果关系和主观罪过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