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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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视节目模式经济价值的上升,关于电视节目模式的剽窃及纠纷案件也在增加。但是,对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争论历史较短,至今尚无明确一致的观点。如何定义电视节目模式的概念,将决定著作权法保护与否,因此对电视节目模式的明确概念定义是判断电视节目模式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最重要步骤。本文首先整合了实业界和法学界对电视节目模式的观点,对电视节目模式作出定义。接下来,作为对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方案,对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可能性进行具体分析。最后本文讨论电视节目模式的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通过其他国外判决分析,对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法保护与否及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提出意见。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得出如下结论:电视节目模式是指,构成一个电视节目中各片段的各要素,以及思想的选择、排列和组合,其是整个系列中一贯维持的框架。电视节目格式难以通过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完整的保护,通过著作权法的解释进行保护成为最适当的保护手段。在判断电视节目模式的实质性相似的过程中,不要对单独要素进行比较分析,而是以选择、排列和组合后的那种形态为标准,比较整体概念和感觉。本文认为,国外对电视节目模式作出的一贯观点,以及国外法院关于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的最新变化是恰当的,值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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