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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科技的逐步发展,人类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其行为也或多或少的给环境留下了难以抹去的痕迹,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害,然而环境也给人类发出了警告,比如全球温室二氧化碳效应、海啸、赤潮等现象都是环境在给人类提醒,让人们在发展的同时不要忘记保护环境。海洋作为人类的生命摇篮,作为地球的血液,对我们有着重大的作用和意义,希腊哲学家撒尔歇说:“一切取之于海洋,无穷无尽,一切回归到海洋,无踪无影。”1609年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海洋自由论》一书发表了海洋自由的观点,他认为,占有系基于这样的事实,即大多数物质都是可以被任意使用而耗尽的,但海洋却非如此。它既不能被航运也不能被捕鱼所耗尽,因而海洋广袤的水体必须是自由的。但是对于日本福岛核辐射,日本政府向其领水倾倒废水的行为,都严重影响了海洋的环境,因此不管从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还是对海洋的利益上看,都是我们当今国际上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探讨跨界海洋污染的责任分配制度,是国际实践的趋势。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来讨论。第一部分:跨界海洋污染的概述。这部分主要是总体出发,对跨界海洋污染的概念、特点、分类以及跨界海洋污染的现状进行简单的介绍。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只对海洋环境污染进行了定义,对于跨界海洋污染的界定学者们在经历了漫长的法律研究后,根据联合国对于海洋环境污染的定义推断出跨界海洋污染的定义。第二部分:跨界海洋污染责任分配制度的立法现状。这部分是从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对于海洋环境立法上探讨跨界海洋污染的责任问题。国际上通过签订公约来制约各个国家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保护海洋环境,然而各个沿海国也通过自己国家的国情制定相应的国内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最后在通过对现有的立法现状进行简单的分析,来完善跨界海洋污染责任立法制度。第三部分:跨界海洋污染的国家责任。国家行为造成跨界海洋污染损害结果按照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国家主体作为跨界海洋污染责任的赔偿主体也是国际法一直承认的,国际社会也偏向于国家来解决跨界海洋污染问题,因为这样更有利于赔偿制度的实施。因此本部分介绍了国家责任在跨界海洋污染责任的条约基础以及重要性。第四部分:跨界海洋污染的个人责任。随着国际的不断发展,个人参加的国际活动也渐渐增多,因此个人行为引发的跨界海洋污染损害也成上升趋势。国际法中将个人行为也渐渐纳入国际条约之中,个人也成为了跨界海洋污染的责任主体之一,虽然个人责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单一的追求国家责任是不公平的,因此本部分介绍了个人责任在国际法中的规定,以及个人责任承担的范围及免责情况。第五部分:跨界海洋污染的责任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无救济则无法律。正因为对跨界海洋污染责任制度的重视,才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所建立的法律制度是在问题出现后才指定的,因此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法律的制度不完善是可能存在的。而相对于我国在跨界海洋污染责任制度立法上,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比较分散不系统,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也不协调,虽然我国已经加入了许多国际公约,但是司法上还是不能够良好的运用国际公约。因此本部分在对国际法的理解下提出了对跨界海洋污染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的建议,以及我国在跨界海洋污染责任分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