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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科学、科技的进步,人类进入到了工业社会。长期以来,人类一直沉浸在工业文明带来的幸福之中,无止的向生态环境索取。到了近代社会,环境破坏、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到人类的生产生活,甚至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发展,成为制约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运用刑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有效保护环境,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共识。1997年《刑法》(下称97《刑法》)改变了1979年《刑法》(下称79《刑法》)的布局,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七节以专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集中设定了环境犯罪的相关内容,这一改变相较79《刑法》,无论是在立法体例,还是在罪名、惩罚力度上都更符合司法实践需要,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相对发达国家成熟的环境犯罪立法,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则显现出许多问题。2007年11月份,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成立,集中、专门办理环境相关案件,在保护区域环境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引起了各界的一致好评。具体到环境刑事案件,环保法庭在丰富的环境犯罪案件审判基础上,进行总结、探讨、研究,并形成了一些很好的示范性经验做法,在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环境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本文拟以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审判实务为基础,通过对环境犯罪的基本理论阐述及环境犯罪的立法现状的分析,提炼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弊端,总结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促进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研究和进步。本文分为三个部分来论述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为阐述环境犯罪的概念、特征,阐述环境犯罪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对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现状予以阐述,并以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审判实践实践为基础,在环保法庭审理环境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难点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现行环境犯罪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是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审判实践中对上述问题、难点的解决,并借鉴国外环境犯罪立法的先进做法,提出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