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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需要在外在形式和内在思想两个方面建立并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内在思想就是法治理念的问题。法治理念的产生有其深远历史渊源的社会文化条件,法治理念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的结果。本文先以厦门PX事件为例引出相关问题。在厦门PX事件中,早在2006年下半年,厦门市政府就与厦门翔鹭集团及厦门翔鹭集团的外商合资公司签订合同,决定在厦门海沧陆续投资800个亿建设PX(苯)项目,并破土动工。最先站出来提出建议的是海沧未来海岸社区的业主们,他们通过所有他们可以采取的方式向各部门提交请愿书、申诉、联名信、向当地媒体呼吁,但都无济于事,甚至遭遇到可能被逮捕讯问。后来中科院院士赵玉芬了解此事,她联合105位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向政协提出议案,受到政府和媒体的重视。2007年6月1日在厦门环岛路发生了“无组织,有纪律”的散步事件,给当地政府带来很大的压力。最后到7月份宣布PX项目迁建漳州,厦门人最终取得了抵制PX项目的胜利,这是民意的胜利。这是我们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民意改变了政府的重大决策,一方面说明我国经历这么多年的法治建设以后,民众的民主意识已经被唤醒,他们会向自己的利益选择他们的行为,而且这个行为是向我们总是权威得无法抗拒的政府权力发出和谐的请求并要求改变它的决定。但我们可以发现,首先是这个结果来得太不容易。这个结果是众多非权力主体共同努力而来的,包括全国政协委员、部分媒体、当地民众长达将近一年的努力,权力总是把民意看作洪水猛兽我们国家真正的法治理念尚未在我国形成,而且尤其是尚未在当权者那里形成。那么法治理念的产生究竟需要怎样的社会文化条件,并且我国现在这种现状又应该如何培育法治理念呢?本文试图从分析西方法治产生的社会文化条件来探讨我国法治理念的历史与现实,并指出我国存在的问题,以至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些许参考。
本文先是从法治的含义分析开始。西方意义上的法治、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法治、我国当前依法治国意义下的法治,实际上我国立法者的理想---依法治国的法治是西方意义上的法治。接下来阐述了西方法治理念产生的社会文化条件,从物质上、精神上加以分析。然而我国呢?通过分析我国的社会历史文化条件--一从物质上和精神上,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并未产生西方意义的法治(包括自由、民主、正义、平等、宪政等等),不管是在理念上还是在制度上。那么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是不是我们的方法就乏善可陈了呢?不是的。一方面,在实体上,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突飞猛进的进展;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在理念上,思想启蒙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