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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能够构成欺诈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沉默如何构成欺诈则存在诸多争议。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对沉默欺诈的规定过于笼统,且对沉默欺诈有重大影响的告知义务本身在认定上就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主要结合学界的观点和法院的判例,以期从中归纳总结出沉默欺诈的认定标准。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首先介绍并分析了学界对沉默欺诈的定义,其次分析了沉默欺诈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最后从一则法院判例和学界对沉默欺诈构成要件的不同意见引出沉默欺诈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即我国对沉默欺诈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法官对该类案件的认定标准不一。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从沉默欺诈的构成要件入手,对沉默欺诈进行细化规定。第二章阐述了沉默欺诈的前提要件,即沉默欺诈原则上以告知义务未履行为前提,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沉默欺诈不以告知义务未履行为前提,而是要满足其他特定的要件,但只适用于个案。既然沉默欺诈原则上应以行为人对告知义务未履行为前提,则告知义务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重点论述了告知义务的来源以及告知义务的相关考量因素。第三章阐述了沉默欺诈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应为故意。该章介绍了沉默欺诈主观故意的内涵。第四章阐述了沉默欺诈的因果关系要件,即沉默行为与合同订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欲构成沉默欺诈,要求须告知的内容应达到足以影响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且相对人并非基于其他原因作出意思表示,即无论是否告知该重要事实,相对人都会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第五章阐述了沉默欺诈的抗辩事由,即相对人是否明知或应知沉默的内容,主要论述了该抗辩事由成立的理由及如何认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