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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以股东中心主义为核心,认为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即公司内部各机构及相互关系的架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过程。该观点将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排除在外,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人,无权参与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引发了人们对公司治理的重新审视和思考,加强对公司内部治理的约束、制衡,最终实现公司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完整统一,成为当前公司治理中所面临的主要任务。现有公司法考虑更多的是公司和股东利益,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十分有限,即使法律偶有涉及,往往也是从公司和股东角度出发,将股东利益至于最高位置,债权人利益处于从属地位。另一方面,现行公司治理制度亦存有诸多问题,如董事会制度不健全、监事会职能虚化明显、内部人控制严重等。可见,让债权人积极、主动的参与公司治理,不仅是维护自身利益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完善公司治理体制,促进公司不断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外部市场控制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仍不完善的情形下,英美国家以外部控制为主导,债权人间接参与公司治理的模式和日本、德国的银行主导型治理模式均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因此,在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设计中,我国应当采取一种与他们都不完全相同的法律制度,让债权人以直接和间接相结合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主要措施如下:一、设立债权人大会,并对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方式、职权范围、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时间等作具体规定,确保债权人对公司治理和经营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监督和约束。二、建立债权人董事制度,明确债权人董事的定位、债权人董事的产生、职权范围及其权利限制,在保证公司充分自主经营权的同时,维护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平衡。第三、完善现有的监事会制度,一方面,设立债权人监事,让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加强债权人在公司监督体制中作用;另一方面,细化监事会职权行使程序及过程,强化其监督职能;同时,还要注意处理好债权人董事和监事会二者的关系。第四、建立债权人代表诉讼制度,对债权人代表诉讼制度的原告、被告、举证责任的分配、诉讼结果的归属等作出相应规定。此外,还应当明确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债权人派生诉讼的限制。第五,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债权人的个人责任,规定某些特殊情形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失时的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