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买方优势及双边市场的形成,大型零售商目前在零供市场中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他们常常利用自己的相对经济优势地位压榨供应商,通过滥收通道费等行为转嫁经营成本,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对零供市场的破坏不言而喻,而且对消费者的利益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这样的现象对于经济市场的竞争发展来说是极大的阻碍,必须对其进行规制,以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文章结构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选取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合同纠纷案,通过对案件进行简单介绍,挖掘矛盾的根源,引出市场中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行为较多且缺少合理的规制办法的现实问题;第二部分为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表现及现实危害。首先阐述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含义。其次论述滥用该地位的具体表现,如过度收取通道费、拖欠供应商货款、限制价格等。最后揭示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会对零售业的竞争发展以及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实质危害,体现出规制该类行为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世界各国(地区)法律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比较分析,主要对各国(地区)的立法模式和法律规定该行为滥用的形式进行比较;第四部分提出我国现行《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规制的不足之处,并且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对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够尽早寻求有效机制解决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