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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伴随人类社会发展的痼疾,是困扰世界各国政府的一个共同难题。国(境)外的实践表明,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地区),其腐败的程度一般比没有建立的相对要低。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财产申报制度就如一把利刃,直刺权力腐败的要害,为推动各国的廉政建设、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成为我国近年来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早在1986年我国就已经开始制定涉及财产申报方面的制度,其后不断地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995年制定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我国也有不少地方尝试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如浙江省若干县(市、区)先后进行了有益探索,这些实践为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参考。 本文以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公共管理学和法学等学科知识,系统研究了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概念、要素、功能及理论基础,综合梳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历史、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在比较分析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廉政建设实践,尝试性提出了构建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对策。 通过比较研究部分代表性国家的财产申报制度,本文找出各国申报制度在一些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上具有的共通性,以及在一些具体规定和运行中的差异性。例如,多数国家把财产申报主体限于掌握较大权力、拥有较多腐败机会的公职人员,但具体范围各国不同;多数国家要求财产申报予以公开,但公开范围和程度不一样,有些甚至要求保密;完善的审查机制是申报情况真实性的重要保证,财产申报制度需要良好的配套制度支撑,普遍将财产申报制度上升为法律,等。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建立我国财产申报制度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宜将申报主体主要划定在副处级以上和县(市、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其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二是在发展路径上以初任申报为切入点、以日常申报为延续并探索实行离职申报和特别申报的渐进方式。三是申报的财产项目要具全面性,但可分步实行,先申报重要财产项目,待时机成熟后再扩大范围。四是以稳妥方式公开财产申报情况,在公开的主体和内容方面突出重点,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以及省、市、县党政一把手在官方报刊上公示公开;县级副科以上、市级副处以上、省级副厅以上和中央一级副部以上并处于领导岗位的申报者采取有条件的审批查询公开;其他申报者的申报资料则不予公开。五是在推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开进程中,要在充分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争取全面实行。六是明确申报的受理及审查机构及职责权限,强化审查监管。七是加强金融实名制、财税监管体系、个人征信系统等配套机制建设,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八是推进财产申报制度国家立法,强化对违反申报义务行为的惩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