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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力量,法律赋予其许多特殊权力,必须建立科学、严格、有效的监督体制。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向纵深推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发数量大幅提升,究其原因,现行的多部门内部监督体制不够完善、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是一个重要因素。顺应国家行政管理大部制改革趋势和公安内部监督工作要求,改革当前公安内部监督体制,构建大部门内部监督体制,成为加强公安监督工作的必然选择。公安大部门内部监督体制,是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人数较多的县处级以上公安分局、工作部门,组建惟一的内部监督部门--监督委员会,并对公安内部监督职能职责和权力进行合理配置,以避免职责交叉、政出多门从而提高监督效能的组织形态及关系模式。构建公安大部门内部监督体制,在监督主体方面,整合当前公安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审计、信访、督查等部门,在全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人数较多的县处级以上公安分局和工作部门组建惟一的议事性内部监督部门一监督委员会,委员会常设纪检、督察、法制、审计等四个非独立的内设机构,解决当前体制存在的职能不清、机构重叠、各自为战、政出多门等问题;在监督权力方面,将监督工作中的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尽可能分离,分别赋予监督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解决当前体制存在的监督权力配置不科学,自我监督权力配置缺失导致监督权力滥用和履职不充分等问题;在运行机制方面,改变当前划分和构建工作运行机制标准不一的做法,以职能职责作为划分标准,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及自我监督、宣传教育、违法违纪问题及信访事项处置、履责守纪督察、法律审核审批及执法检查、财物管理审计、综合协调等七大工作运行机制,解决当前体制存在的运行机制交叉特别是宣传教育和监督部门自我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在制度体系方面,颁布《公安机关监督条例》,清理当前制度,制定新制度,构建以《公安机关监督条例》为统领,以重大事项决策、宣传教育、违法违纪行为及信访事项处置、履职守纪督察、法律审核审批及执法检查、财物管理审计、综合协调等七方面制度为骨架的内容完备、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科学管用,与职能、权力、机制相对应的完整的公安监督法律体系,解决当前体制存在的制度体系结构紊乱、相互抵触及部分制度缺乏合法性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