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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是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之一,能使成员企业准确把握市场需求、灵活应对商场变幻,帮助消费者在诸多经营者中辨别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从而促进经济效率、提高社会生产力。但发生在特定市场中的信息交换也极有可能对成员的自主决策权形成拘束,或对团体外的其他经营者产生影响,或者改变自然的市场环境、减少竞争的不确定性而最终损害市场秩序。如何界定行业协会实施的信息交换?如何判定其违法与否?如何利用法律责任及豁免制度对其进行抑制和规范?国外尚有一些司法判例可供探寻,我国却缺乏相关实践经验,《反垄断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只是构建了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规制框架,对行业协会、对信息交换并未给予足够重视,这也成为制约我国反垄断法有效实施、行业协会信息库功能良好发挥的瓶颈。由此,本文选择以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为研究对象,以“信息交换的般理论—违法性认定—法律规制”为逻辑思路,比较分析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文章的具体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阐述了行业协会信息交换的一般理论。信息交换是行业协会实现其自治职能、维护成员利益的一项重要手段,根据不同标准可分为不同类型;既会给企业、消费者、市场及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价值,也会对竞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第二部分,结合美国、日本、欧共体三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析了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违法性的认定标准。即除了少数构成横向价格协议的信息交换外,大多数情况下是按照合理原则来进行判定的。在具体分析时,应重点考察交换的信息类型、相关市场的状况、参加者情况、交换频率等因素。第三部分,对限制竞争的信息交换的法律制裁进行了研究。责仟内容上以行政责任和民事为主,刑事责任为辅;责任主体上,除了行业协会,成员企业、协会及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针对我国现行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对行业协会及信息交换的规制存在的缺陷,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