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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一系列财务造假案件的爆发,给投资者造成了巨额损失,为了恢复公众对股票市场及对企业的信心,美国颁布了萨班斯法案,要求管理层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情况做出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由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鉴证)报告。为了顺应国际市场,我国于2010年颁布《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两个配套指引,并要求自2011年起,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中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并自2012年起,在A股主板上市的所有公司中执行。随着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本文研究提供了契机,不健全的内部控制不能够有效的规避风险,加大了企业发生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尤其是存在重大缺陷时,通常说明企业的控制环境是无效的。事务所在制定审计计划时会扩大审计程序以降低审计失败的风险,通常将收取高额的审计费用;所以本文检验不同缺陷类型对内控审计收费的影响,对内控审计定价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同时,外部的监管如各省法律环境的好坏也决定了注册会计师面临风险的高低,法律制度完善的地区法律意识较强,法律监督较为完善与严格,更容易引发投资者因对审计结果的不满而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增加;其次,对于遭受过诉讼仲裁及违规处罚的上市公司好比有过不良信用一样,更容易引起投资者及监管机构的关注,为了确保各方利益及监管要求,事务所通过扩大审计范围降低审计失败的风险,从而获取公众的信任。由于内部控制审计的执行增加了事务所的工作量,审计成本增加使得费用随之增加,而本文的研究对于规范内部控制审计收费的定价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同时,通过对缺陷严重程度对内部控制审计费用的研究,分析自评报告具有的信息含量,检验指引实施效果;最后对不同地区法律风险的高低及上市公司违规和诉讼仲裁的次数对内部控制审计费用的影响,监管者可以根据研究结论加快完善各省法律制度,提高内控审计质量。因此,以2012—2014年强制性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A股主板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内控缺陷严重程度以及外部监管对内部控制审计费用的影响,本文的研究结果认为:(1)缺陷严重程度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具有显著的正相关性,即缺陷程度越严重,事务所收取的费用越高;(2)外部法律监管环境严格的地区,对内部控制审计的定价越高;(3)事务所对遭受违规及诉讼仲裁次数较多的上市公司收取较高的内部控制审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