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上的公共利益界定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owenzhong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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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条和第48条均规定了公共利益,然而并无涉及到公共利益概念的明确规定,未列举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自2002年南海市西郊恒辉印花厂与广东省版权局公共利益第一案开始,理论界和学术界对著作权领域公共利益问题的争论便持续不断。虽然国家版权局曾对著作权法上的公共利益问题作出了简要答复,然而相关答复并未对司法实践形成有益指导。鉴于我国著作权立法上未对公共利益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因公共利益问题引发了司法困扰、损害了司法权威,加之随着著作权的扩张,著作权私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界限日益模糊。且公共利益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为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有必要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借鉴域外各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经验,对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研究。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研究、历史研究、案例分析、文献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分五个部分对著作权法上的公共利益的界定进行了研究。第一章对公共利益总体性介绍,叙述公共利益的概念、特征、基本内涵,描述著作权法上公共利益的历史渊源,将公共利益与近似概念进行比较,分析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将著作权法领域的公共利益与物权法领域的公共利益进行比较,分析著作权法领域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将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的公共利益与第48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进行比较,分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共利益的立法缘由。第二章对著作权法上公共利益的界定进行理论分析,从现实需求、理论渊源、域外经验等方面论证公共利益界定的正当性和特殊性,结合当前公共利益界定的困境,阐述著作权法上的公共利益界定的基本范畴。第三章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公共利益在著作权法上的规定进行考察,比较分析典型国家和地区关于著作权领域公共利益的具体规定及其合理之处,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公共利益界定提供有益借鉴。第四章阐述我国著作权立法领域、行政领域、司法领域对公共利益界定的现状,指出界定的不足之处,并分析界定的不足导致的司法案件争议问题。第五章针对当前我国著作权法上无公共利益界定统一标准导致的司法裁判问题,区分“界定”与“认定”的界限,提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公共利益由立法机关采取综合界定的方法予以界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具体案件中予以认定,明确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具体类型,构建我国著作权法上公共利益界定的完善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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