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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行政诉讼法》,也没有《行政复议法》的年代,信访机构曾经发挥过“春风化雨”的作用。如今信访制度的缺陷已逐步显露出来,对法治和公民民主权利的维护已显力不从心。我们不得不去认真反思现行的这种既扮演着社会政治沟通、政治监督,又担负着公民权利救济和争端调节的信访机制的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信访是关涉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制度设计。我们有必要从宪政高度上对信访制度进行再认识,明确信访体制的改革思路,同时提出卓有成效的改革措施,推动这种制度进行与时俱进的改革和制度创新,最终使我国信访制度彻底走出困境。文章共分五部分来论证我国信访法制建设。 第一部分是我国信访制度的概述。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对信访的概念作了简要的说明,并对信访制度的萌芽、发展以及逐渐走向法制化的轨道作了较详细的介绍。最后,又对我国信访制度目前所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希望读者对我国信访制度的历史发展有一个宏观的把握。 第二部分是信访权利的本质。从宪法第41条展开,笔者对信访权利的宪法依据进行探寻,明确了信访权利的宪法依据;其次,笔者对信访权利到底是怎样的一种权利进行了探讨;最后,笔者论证了信访制度对我国现代法治国家建设具有的重要宪政意义。这一立论主要基于下述四个理由:1.信访是公众进行制度化政治参与的一种方式,有利于规范我国公共权力。2.信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起着民主监督的作用。3.符合现代行政法的服务和合作精神。4.信访是政府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这部分论述为我国信访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前提。 第三部分是外国类似制度考察。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介绍了英国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然后把我国的信访制度和英国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进行考察与比较,从中发现了两者的相似之处,作为完善我国信访制度的借鉴。 第四部分是检视我国信访制度的大讨论。该部分总结了我国各界在信访问题大讨论中的各种观点,归纳为四种取向:1.“强化论”。2.“弱化论”。3.“废除论”。4.“折中论”,即不强不弱规范为主。笔者赞成于建嵘的“弱化论”。笔者认为,信访承担权利救济功能将导致以下恶果:1.破坏司法独立原则。2.破坏裁判既判力和司法终极性的司法理念。3.不利于树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