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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2005年修订的新证券法已经从法律层面上对融资融券交易“开禁”,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都根据授权公布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确立了基本的融资融券规则体系。本文拟通过对我国现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控制的法律分析,并结合外国立法例和实践,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为完善我国融资融券制度风险控制尽上一份微薄之力。本文分为三章,按照制度的定义与风险分析、风险控制的比较、风险控制的有效实现这一结构展开讨论,重点解读讨论了我国现行风险控制的结构和体系,并参考各国间的比较提出自己的建议,分述如下:第一章,融资融券交易及其风险的一般理论。本章在比较各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主要对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基础法律理论进行了剖析,明确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并就融资融券的利弊和风险做了详尽的论述。第二章,常见的融资融券交易模式与风险控制措施。本章着重介绍了融资融券交易中美国的市场化模式、日本的专业化模式、中国台湾地区的中间模式,并对它们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监管体系和主要法律规则进行了对比分析。第三章,对我国现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控制的法律分析。本章是全文的核心部分。本文从剖析融资融券交易的信托担保原理出发,指出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本文认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授信模式应当区别对待,在融资交易中采用市场化的授信模式,这也是国际金融发展、混业经营得必然趋势和要求;在融券交易中采用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授信的模式,这是在总结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情况后作出的判断,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已经不符合当前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趋向于联合的发展趋势,且在与证券公司的竞争中阻遏了融券业务的发展。在具体监管措施上,本文在分析我国现有的监管结构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我国特色的保证金制度、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以及独有的证券存管模式,并就关联人范围、第三方存管利率费用等法律中未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最后提出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控制的根本出发点在于投资人良好的风险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