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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网络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传统著作权法上的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遇到挑战,网络著作权侵权逐渐成为著作权保护上的焦点问题。尤其是为作品或信息的传播提供载体与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频频在众多侵权案件中因自己或网络用户的行为而被起诉。因此,何种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具体认定标准又是什么,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法律应当予以合理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上对此问题有何规定,具体规定是否完善,即是本文将进行分析和论述的重点。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类型规定混乱,所以首先论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含义和范围,并依据其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了重新分类。第二部分,论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特点,并结合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现状对其侵权行为的成因加以详尽地分析。第三部分,首先对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有成功经验的美国和德国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介绍,然后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四个具体认定标准(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对我国法律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予以细致分析。第四部分,详细阐述了我国现行法律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规定上的不足。本文认为其缺陷首先主要在于没有体系化的立法,其次在于对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