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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在婚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必需场所,是家庭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婚姻家庭成员归属感的情感寄托。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婚姻住房已经成为大多数家庭财产的主要构成部分,随之而来的是离婚诉讼中关于房产所有权的纠纷越来越多。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局限性,导致对于涉及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案件,各地的法院往往同案不同判,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审判的严肃性。房产归属的确立是离婚房产分割的依据,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研究房产归属问题的目的在于通过厘清婚姻立法的价值取向,坚实房产归属的理论依据,平衡个体利益与家庭利益,从而为婚姻房产的所有权分配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增加法律的社会认同度,指导司法审判实践走向统一化。2011年我国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涉及房产归属问题的共5条,包括了夫妻间的赠与房产、一方婚前支付首付的房产、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房改房产、一方擅自处分的夫妻共有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虽然对社会中出现争议较大的房产类型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为司法审判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司法解释的涉房条款过分注重对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忽视了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导致解释一经颁布,就引发了社会强烈的争议,反对之言此起彼伏,还导致社会中掀起房产加名热,女方在婚前纷纷提出在男方的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姓名。重新考量婚姻中各类房产的归属问题,使归属制度设计拥有充实的理论基础和高度的社会认同度,才能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本文中,笔者主要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房产归属的条款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婚姻领域内房产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得出结论:婚姻家庭法虽属于民法的分支学科,但鉴于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皆以人身关系为基础,因此,涉及婚姻家庭的房产也应当不同于一般财产意义上的房产。对于婚姻房产的规制,因当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平衡夫妻间的利益,维护弱者利益以及保护妇女权益为宗旨,过多地适用一般财产法规则,只能与婚姻家庭的立法本质渐行渐远。本文除摘要和结语外,共分为三部分,主要运用了历史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和法律逻辑分析法。首先,介绍了婚姻中的房产关系与一般财产交易中的房产关系的界限,得出婚姻家庭领域内一般财产法的适用原理,这是研究婚姻房产归属问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房产归属的规定(包括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婚前一方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归属以及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归属),并就夫妻房产归属中存在的争议焦点(包括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房产归属的价值取向问题)进行分析,厘清夫妻房产归属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婚姻法律制度中夫妻房产归属的完善建议,分别从立法基本原则及具体制度完善两方面提出建议,以期为我国夫妻房产归属制度有所助益。本文层层递进,选择了争议最大的按揭房产、父母赠与的房产以及一方擅自处分的房产进行分析,从分析争议中得出处理房产归属的原理,并找出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笔者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领域房产归属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