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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失信惩戒制度在国务院的政策引领以及各级行政主体运动式建设的努力下,取得不俗成绩,“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口号已经响彻社会各个角落。然而问题也在逐渐凸显,特别是涉及到根本性的惩戒权设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置于行政法学角度下进行讨论。文章立足该制度的文本样态,结合行政法治原则和实质内涵,找寻该制度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和微观运行并尝试确定制度运行的实体标准及相关程序完善。文章第一部分理顺行政性失信惩戒制度的产生背景和功能优势。在传统行政行为缺陷凸显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行政性失信惩戒制度作为一种全新的行政治理手段,因效果高、成本低,而被广泛应用,既能够为社会公众实现风险预防,又能有效缓解行政资源不足的问题,成为行政机关解决现实难题的有力武器。文章第二部分目的在于揭开行政性失信惩戒这一制度在当下的实然面貌。立足国务院相关政策和地方文本对制度内涵、惩戒措施的种类进行梳理。同时对比传统行政处理行为,发现该制度在运行逻辑、作用发挥、相对人权利保护等方面都有独特性。并在本部分末尾通过对失信惩戒措施进行限权性分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最终赋予该制度行政处罚和行政事实行为的二元性质。文章第三部分重点梳理行政性失信惩戒制度的建设现状,从立法到实践、从中央到地方、从运行模式到司法审判一系列制度成果。文章第四部分对行政性失信惩戒制度进行微观分析,寻找该制度法治化进阶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在立法层面上以规范性文件居多,导致行政主体惩戒权的设定于法无据,特别是联合惩戒。而失信规制的边界泛化又使得该制度在适用上有扩张化趋势。同时,行政主体也未能在违法失信行为、惩戒与修复三者之间形成适当关联。重事后而轻事前的程序设定,不利于违法失信主体知情权、申辩权的行使。此外,行政性失信惩戒制度中特有的退出机制未能发挥良好效果。总体上,制度是偏重追求行政治理的实效性而对行政法治的合法性、比例性、关联性等回应不足。文章第五部分针对行政性失信惩戒制度运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回归行政法基本原则,在保证行政主体惩戒权设定合法的基础上,明确失信的适用范围,在惩戒适用时引入关联性原则,通过构建完备的事前事中程序,保证程序正当化。同时,对原有的退出机制提出改进建议,发挥其应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