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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人工智能的出现动摇了“以人为本”的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人工智能的广泛关注。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在法律方面的适用也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人工智能开始具备实施生产、生活活动的能力,不仅可以根据设定从事一些重复性的劳动,还可以通过自身的分析判断独立作出行为。人工智能所体现的智能是存在差距的,针对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在技术领域和法律适用上应当进行区分。智能革命对当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带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民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交通法、劳动法等诸多方面与现有法律制度形成冲突。所有相关法律问题都或多或少地归结到一个本质的问题,即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拥有法律人格。讨论侵权责任主体之前,首先要对人工智能作出定性。人工智能应用领域广泛,其充当的社会角色越来越多,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是法律制度不可回避的。本文将对不同阶段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以及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认定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个章节展开论述:第一章阐述人工智能的概念和特殊性,以及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分析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的特点,在认定责任主体时存在争议性和不确定性。第二章对弱人工智能阶段侵权责任主体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国内外学者对弱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观点和看法,得出否定弱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观点,从而认定弱人工智能应当被作为产品对待,以此为基础分析其侵权的责任主体。第三章对中人工智能阶段侵权责任主体进行分析,中人工智能处于由弱至强的过渡阶段,对于人工智能的人格问题开始出现分歧,通过学说的分析得出应当在这个阶段有限度的肯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区分对待中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主体,并通过设立“监护人”制度实施预防性救济。第四章对强人工智能阶段侵权责任主体进行分析,技术正在高速发展,部分学者对强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出现肯定的态度,人工智能越来越突出的独立性、自主性和类人性,使得人工智能具有了可以承担责任的能力,从世界范围看,未来赋予强人工智能一定的主体地位是大势所趋,强人工智能成为侵权的责任主体也具有了一定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