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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作为解决垄断纠纷的有效方式,因其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越来越受到各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的青睐,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伴随着高效率、低成本,承诺制度的适用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如相关利害人或公共利益受损、权力寻租、执法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私相授受等。因此,限制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已成为各国各地区完善该制度的重要举措。我国的反垄断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立法和执法中对承诺制度适用范围的界定都较为模糊,极大地影响了承诺制度的适用效果。本文在对域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承诺制度适用范围立法及执法实践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反垄断法的公平和效率两大核心价值,从承诺制度适用的垄断行为类型、主体、时间及空间四个维度对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作出界定。针对我国承诺制度适用范围在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体内容分为三章展开。第一章是关于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适用范围基础概念的界定。本章在对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及适用范围基本概念作出界定的基础上确定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适用范围的概念和内涵。第二章是关于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适用范围的域外立法考察与实践分析。本章在对美国、欧盟、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立法及执法实践的考察、借鉴的基础上,结合反垄断法公平和效率两大核心价值,从适用主体、适用的垄断行为类型、适用时间及空间四个维度对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作出初步界定。第三章是关于我国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适用范围的现状与完善。本章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承诺适用范围立法及执法现状的分析,针对其适用范围中存在的适用主体范围的规定不健全、适用垄断行为类型不明确及相关配套制度缺位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