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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建,法制尚不完备,大多沿袭晚清法制变革的内容。民初大理院脱胎于晚清大理院,经民初复立,成为实际上的最高审判机关。民初大理院于存续期间进行了一系列的民事裁判活动。在民国初期,新旧交替,法制尚不完备、法源混乱的情况下,大理院的民事裁判活动,通过判例的形式,较好地协调了传统与现代社会转型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其民事裁判活动为中国民事立法的近代转型提供了司法实践经验。本文拟以民初大理院的民事裁判活动为研究对象,重点研究民初司法改革中,民事裁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全文由引论、正文及结语三大部份组成。引论引出论题,说明论题目的缘起、梳理论题相关研究成果,表明作者的主要观点、研究思路。正文由三大点构成。一、民初大理院的设置。主要介绍民初大理院的设置基础、大理院的复立及大理院的组织结构、民事审判权限及民事判决的效力等问题。大理院最初设立于清末。晚清官制改革,受西方司法独立思想的影响,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掌审判,一改中国传统行政权与司法权浑然一体的司法传统,开行政权与审判权分离的先河。清末法制改革虽因政权的覆亡而终止,但是其改革成果所部份为民国所吸收并继续深化。民初大理院的复置正是以清末大理院为基础。二、民初大理院的民事裁判活动。从总体上分析民初的民事诉讼程序。着重分析民初大理院民事裁判活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法律适用原则。主要考察,在法制不完备、法源混乱的情况下,大理院如何援引法律渊源进行民事裁判活动。同时对于大理院民事裁判过程所援引的法律渊源进行适用顺序情况的分析。三、民初大理院民事裁判活动的历史影响。重点分析民初大理院对此后民国时期民事立法的影响以及对我国当代司法改革的启示。通过研究,笔者发现,大理院的民事裁判活动虽然为此后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也存有一定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