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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成为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制度的内容之一。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是界定迟延交付、明确迟延人交货责任的准则,主要包括迟延交付的定义,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限制和责任范畴这三方面的内容。承运人迟延交货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不仅影响到船货双方的利益更牵涉到当事人背后国家利益的博弈。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明确迟延交付的定义,合理制定责任限额和规范损失范畴,能够有效的保证货方在遭受迟延交货行为时受损利益的保护,也能合理的将船方收益与风险对等,从而有利于促进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现代国际贸易有80%的贸易量是通过国际海上贸易的形式实现的,而迟延交货则日渐成为制约海上运输尤其是短途海上运输发展的桎梏。在世界范围内完善这一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但目前的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在迟延交付定义方面表现在对于“合理时间”的判断标准不一致,对迟延交付的定义各执一词。“合理时间”的加入可以扩大迟延交付的内涵,但是“合理时间”的解释却缺乏较为科学的标准,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鹿特丹规则》回避了这一用语,以“约定时间”来限定迟延交付,却难免使定义过于狭窄,与现实脱节。扩大“约定时间”的范畴,加入“默示约定”就可以在定义上解决难以掌握标准和界定范畴狭窄这一矛盾。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的法律属性;制度对船货双方保护的均衡,这两者一直是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的难题。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的违约责任性质是确立制度的基石,只有坚持这一性质认定,才能将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独立出来。在完善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船货利益平衡原则,使制度能均衡双方利益的保护力度。要在世界范围内建立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应当坚持以公约的模式来主导制度的设计。以公约的形式来制定制度可以引导船货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从而有利于制度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承认和参与。通过坚持责任限制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高限额。既能保证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货方对于提高限额的要求。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有利于实现对货方利益的最大保护,例外模式也可以将承运人不能预见与克服的风险免除在责任之外。同时明确船货双方的举证责任,引入交叉举证责任制度。使双方的举证能力与责任相符合。最后明确损失的计算原则,将赔偿损失的范畴原则化,解决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难题。总之,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该坚持船货利益平衡原则贯穿始终。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既是航海技术发展趋势下的必然之举,也是货方力量成长的重要标志。应对这一趋势,既需要科学合理的制度来保证双方利益的均衡,也需要制度外更多方式来降低承运人因迟延交货责任而增加的营运风险。《鹿特丹规则》对于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建立和推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这一制度本身并不能堪称完善。国际海上运输技术日新月异,国际贸易迅猛发展,相应的海上运输法律制度也要适应这一规律,不断的改进,这样才能构建符合船货双方利益平衡原则的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