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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时期的《吕氏乡约》是中国第一部自下而上由乡民自主约定,蕴含契约精神的自治乡约。《吕氏乡约》主要依靠道德教化,以淳化人心,净化社会风气为主旨,对其以后的乡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乡约可归属于民间法、软法范畴,其在乡村治理上具有独特优势。让国家法与民间法相结合,两者相互补足,在法律框架内发挥乡约自治的优势,共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这也符合荀子提出的“礼法并用”思想。“礼法并用”实质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共同实现善治。乡村犯罪中突出的行为是村干部贪贿行为,对乡村犯罪进行治理不仅需要国家法律而且不能缺少民间自治范式。李斯特言,“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故在犯罪治理中进行社会政策的改善尤为必要,而我国的乡约自治范式对乡村犯罪治理具有良好的效用。犯罪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刑事一体化”理念,坚持“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的观点,同时,犯罪治理是多元主体参与协商的犯罪抗制机制。这就要求完善和发展乡村自治组织,借鉴乡约的契约精神激发乡民自治意识,同时参考国外市民社会的愿景,培养我国乡民的权利意识,坚持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构建市民社会、市民刑法奠定基础。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犯罪治理的乡村样本及其乡约问题,本部分在阐述犯罪治理、乡村治理基本含义和要求的基础上,对我国乡约的一般概念、蕴意、属性及其契约性给予介绍,其中重点介绍《吕氏乡约》的产生及影响。乡村治理存在主体与方法的问题是本文对乡村治理提出问题之部分,分为主体问题和方法问题。第二部分是乡村犯罪治理数据的统计,通过统计六种权威报纸、北大法宝、知名网站的乡村犯罪案例,分析乡村犯罪多发罪名和发展态势等,总结犯罪治理主体与方法的现状。第三部分是乡约与乡村犯罪治理主体的改善,通过分析乡约多元治理主体的优势,有利于转变传统单一的乡村犯罪治理主体架构。从《吕氏乡约》约文“德业相劝”“过失相规”原文解释出发,更好挖掘乡约中的契约精神,对自治组织的改善进行启发。第四部分是乡约与乡村犯罪治理方法的改善,通过分析乡约的道德教化方法,解释“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约文,从正反面教化民众从善,是礼教的具体表现,有利于乡村犯罪治理方法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