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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电子交易在拓宽商业领域、满足人们多元化的购物需求等方面发挥出了巨大功效。但在网络给社会带来巨大发展和变革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网络交易纠纷案件。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全球性、不确定性等特征的存在,传统有关纠纷案件管辖权确定的连接因素在网络环境中显得不再那么牢靠。本文着眼于我国目前管辖权确定的理论和实际,从传统地域管辖规定出发,结合考量网络交易平台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以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网络交易纠纷中的地位和责任,通过对合同纠纷案件和侵权纠纷案件中的相关管辖确定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在网络交易纠纷中应该适用的各管辖权确定原则。本文采用层层深入的写作方法,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全文约三万字。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当前我国网络交易纠纷案件在管辖权确定上遇到的的问题。在对网络交易纠纷案件的界定基础上,分析目前网络交易纠纷案件对传统纠纷管辖权规则冲击的表现及原因。文章的第二部分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分析我国关于网络交易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问题。对于我国网络交易纠纷案件,理论界对如何确定管辖权进行了一系列探讨。反映到实践中,虽然关于管辖权的确定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仍处在一片混乱的境地之中。究其原因,在于理论界关于管辖权确定的讨论成果并不为立法所吸收和承认。文章的第三部分是对突破网络交易纠纷案件管辖困境的尝试。通过对国外管辖新理论以及美欧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的介绍和评析,提出以是否存在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一种新视角探析网络交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并分析网络平台及平台提供商对管辖确定的意义。文章的第四部分在将网络交易纠纷案件区分为网络平台交易纠纷案件和网络非平台交易纠纷案件的基础上,对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展开分析,并认为协议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地原则都应当在网络交易纠纷案件中有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