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存单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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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存单并非新鲜事物,早在我国1986年引进过一段时间,后囿于市场发展程度较低与技术手段不足,被叫停。2015年6月《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逐步授予了各大银行发行银行大额存单的资质,再次启动发行。由于大额存单伴随的利率市场化契合了银行、社会公众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国家市场化利率工具的重要诉求,且兼具风险较低,可流通等优势,发行势头看好。但是,与此同时,配套的法律规定将大额存单定性为存款,阻碍了大额存单的进一步发展,存在诸多理论与实践的局限性。据此,在材料搜集和论证分析基础上,笔者认为大额存单定位局限于存款合同并不妥当,并提出大额存单的有价证券属性,通过对发行人课以信息披露等义务,以期促进大额存单的在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与法律层面的进一步完善。首先,简要介绍大额存单在我国的两次发行过程,比较大额存单、普通存款、协议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区别,据此提出大额存单独有的特点。提出大额存单定位为存款合同的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局限性。理论上,大额存单已从存款合同凭证发展为高度标准化的权利凭证,并且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转让。实践层面上,大额存单的存款合同定性弱化了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和发行人的披露意识,对市场发展不利;且规制存款合同的《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储蓄管理条例》和199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不足以解释目前存在的现实问题。问题和分歧的背后是理论研究的不足,因此,需要重新反思大额存单的法律属性。大额存单具备标准化权利性和可流通性,其作为信用凭证,以信用为重要基础得以参与二级市场流通,并从私法的债权相对性进化到商法的标准化权利凭证。大额存单应当定性为有价证券。此外,佐以美国存单判例论证。美国最高院判例对存单是有价证券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案件判决结果虽然迥异,但均对何种存单作为有价证券的要义做了剖析和肯定。我国大额存单纠纷双重真实审判标准看似否定了大额存单的有价证券属性,实其本身面临诸多理论和运用上的困境,因此对我国目前存单纠纷审判双重真实审理标准予以反驳。总而言之,大额存单是有价证券,且是有价证券中的债权证券。据此法律属性的认定,建议对银行课以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承担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以信息披露制度为大额存单持有人的事先保护机制,以投资者适当性为大额存单持有人的事中保障,与证券欺诈条款的事后救济相配合,充分保障大额存单持有人权益,提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意识,降低道德风险隐患,促进金融市场有序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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