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来源 :兰州大学 | 被引量 : 23次 | 上传用户:yuantxu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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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进一步加剧了产业升级换代,伴随而来的是新的劳动/用工形式的出现,这里面既有劳动关系的因素,也有劳务关系的影子。在表现形式上,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方式、雇佣关系也出现了非标准劳动关系化的现象。这种现象究竟是传统劳动关系固有形态的延伸,还是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学界与实务界都没有统一的定论。我国的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解雇救济、安全保障相挂钩,一旦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将得不到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实务界在处理劳动关系案件时,采用“全有或全无”的保护方式适用于个体案件,过于重视形式要件的考察而轻视实质问题。我国坚持“劳动关系”受倾斜保护和“非劳动关系”不受倾斜保护的“二分法”,在这种理论下非此即彼,不存在中间缓冲地带。兼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种因素的新型劳动/用工形式,虽然在现实中具有给予倾斜保护的必要,但是如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框架的要求,将很难得到劳动法的“照顾”。西方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探索对“人格从属性弱化而又具有很强经济依赖性”的劳动者的保护,他们设立“中间型劳动者”的经验,对于我们今天解决劳动关系所面临的困境具有借鉴意义。本文选取了“北京网约工第一案”(以下简称“网约工”案)为研究的切入点,本案例是少有的在诉讼阶段承认“互联网+”模式下劳资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案例,具有研究的典型性。为探索设立“中间型劳动者”,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研究素材,也昭示着劳动关系多元化发展的趋向。本文第一章回顾了案情,总结并分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反映了“互联网+”模式下,当前法律法规认定劳动关系的困境。第二章追根溯源阐释了“互联网+”模式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历史、我国对劳动关系的研究现状和中外劳动关系界定标准的研究,以期说明劳动关系发展的扩张性和认定的复杂性,即劳动关系的内涵随时代的发展是动态的、变化的,因此也增加了认定的困难。第三章分析了“互联网+”给劳动关系带了的新特点和认定劳动关系的意义,从而说明扩大受倾斜保护的劳动者范围的必要性,继而引出本文的写作目的,即探索设立“中间型劳动者”予以保护。第四章出于对“互联网+”模式下灵活就业人员的保护,提出了设立“中间型劳动者”的构想,并提出了几种保护策略的设想。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模式下,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为何种劳动/用工形式,应不应该为其创设一种新“劳动关系”,从而决定是否给与劳动法域上的相应保护,而不是提出认定新型“劳动关系”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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