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是依托信托制度而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兼具信托和私募股权的特征,其基本法律关系是信托法律关系。在我国,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经历了从法律地位不明确到合法化的发展历程,该资产管理模式在受益人大会运行、内部治理和投资退出领域面临发展困境。本文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如下。第一部分,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内涵及分类。首先,探究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法律特征、与相似事物的辨析。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私募股权基金制度进行比较。然后,将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划分为单一化信托模式、结构化信托模式和嵌套化信托模式。第二部分,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受益人大会运行困境。首先,对于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受益人大会运行困境及成因进行了分析,单一化、结构化和嵌套化信托模式都存在的问题是受益人大会立法缺憾——召集召开程序立法缺憾、集体表决机制立法缺憾、受益人大会法律地位不明确以及违法运行规制缺乏法律规定,并且,结构化信托模式受益权分流不合理容易激化受益人之间的矛盾,嵌套化信托模式受益人大会决议无法直接作用于嵌套载体。然后,提出改善建议,为受益人大会召集召开建立匿名投票平台;将受益人大会重大事项表决之前提修改为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且,受益人大会提案可以借鉴累积投票制度;在《信托法》中明确规定受益人大会制度,提高其法律地位,并建立内部惩处机制和矛盾解决机制。最后,对于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受益人大会运行的最优状态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治理困境。首先,对于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治理困境及成因进行了分析,单一化、结构化和嵌套化信托模式都存在的问题是内部治理失衡——内部风险控制存在道德风险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机制之规范存在不足、资金募集与收益分配机制规范存在不足、缺乏有效的信托财产谨慎管理机制。单一化信托模式在内部风险控制方面的问题尤为严重;结构化信托模式在资金募集与收益分配方面的问题尤为严重;嵌套化信托模式在信托财产谨慎管理方面的问题尤为严重。然后,提出改善建议,通过自我监督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通过优化成员结构和内部制衡机制而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机制;通过遵守《信托法》和内部协商而规范资金募集与收益分配机制;通过借鉴谨慎投资人规则以及巴塞尔协议II而建立信托财产谨慎管理机制。最后,对于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治理的最优状态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退出困境。首先,对于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治理困境及成因进行了分析,单一化、结构化和嵌套化信托模式都存在的问题是投资退出受阻——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通过证券公开发行方式退出时面临监管层的信托股东清查监管。单一化信托模式申请IPO时,属于“三类股东”问题,面临股东穿透监管;结构化信托模式,由于其受益权分流涉嫌影响金融稳定,不符合监管要求;嵌套化信托模式,信托参与设立有限合伙或公司之后再申请IPO,该模式仍然面临穿透式监管,监管层将对嵌套载体下的信托股东进行实质清查。然后,提出改善建议,其一,改革穿透式监管,允许信托持股若干比例以上的拟上市企业过会;其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展股权投资退出途径;其三,协调我国金融分业模式下的投资退出监管冲突;其四,建立投资退出统一监管制度,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对此,需要借鉴英国FCA金融监管经验以及总结我国伞形信托监管经验。最后,对于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退出的最优状态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