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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在医学领域的飞速发展和应用,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日益成熟,本文所研究的代孕辅助生育即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衍生之物,代孕辅助生育作为人工生殖技术的一种,在为不孕不育夫妻实现求子夙愿的同时,也因与自然生殖大相径庭,给社会伦理秩序方面带来巨大冲击,一时间在社会各界引发了激烈的讨论。然而我国在代孕立法方面还是一片空白,面对代孕市场的混乱无序及日益见长的巨大需求量,对代孕辅助生育的深入研究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代孕辅助生育,顾名思义,是指采用现代医疗辅助生殖技术,主要通过体外受精,将人工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植入代孕母的体内,代替不孕妻子怀孕并分娩胎儿的一种辅助生育方式。文章通过对代孕辅助生育定义及分类的介绍,首先就界定了本文所研究的代孕形式,即学界所称的精卵完全来自委托夫妻的妊娠型代孕,也称完全代孕。学界关于代孕辅助生育的争议有很多,作者通过对各种争议观点进行整理论述代孕辅助生育的合法化。首先,在法理上对代孕辅助生育进行合法化论证。具体包括:第一,生育自由权是人的基本权利,第二,依据法理上的无伤害不禁止原则。第三,依据法理上的正义原则。第四,依据人的追求幸福权和家庭权。第五,代孕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其次,立足于法律理论的支持,研究我国代孕辅助生育合法化的现实必要性。包括:其一,目前我国的代孕市场需求量巨大,且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混乱的状况亟待解决。其二,大众对代孕辅助生育的态度越来越宽容,已具备一定的民意基础。通过对法理上各种争议观点的研究和代孕辅助生育现实中亟待解决的混乱状况的介绍,论证了代孕辅助生育是有合法化的基础的。各国及地区对代孕辅助生育的规制模式各有不同。综合看来,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私法自治型,即,在国家法律规定下,双方当事人由私法途径自行实施代孕行为,国家不得随意干涉。以英国为代表的政府管制型,即代孕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下和政府的规制指导下有序地实施代孕行为。以及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德为代表)的完全禁止型,即国家全面禁止代孕,然而,由于不孕不育患者的显著增加,这些国家对代孕的态度也出现一定的缓和。而我国对代孕行为尚没有系统研究的著作,立法上也只有在层级较低的卫生部规章中简言禁止。为尽快将代孕问题纳入到法律规制下,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各国和地区关于代孕辅助生育的立法规制模式,确立我国代孕立法的规制原则和规制内容,文章提出我国代孕法律规制原则的建议构想包括:有限使用原则,非商业化原则,自愿原则,规范管理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法律规制内容的建议构想包括: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采取专门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方式对代孕行为进行监管,明确代孕行为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确定代孕子女为委托夫妻婚生子女等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对代孕合法性的理论证成,及各国立法例比较研究,得出我国应立足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和现实情况的迫切需求,有限开放代孕。要知道,漠视只能使情况变得更糟,因此,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现实层面,研究代孕辅助生育都是极具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