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立案前的初查,在实践中已成为侦查机关办案的必经程序。它在保证案件的顺利侦破以及保护无辜者不受非法追诉方面发挥着显著的功效。然而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采用“初查”这一概念,且刑事诉讼法对立案前调查的相关规定又较为粗疏,导致了实践中初查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取证主体的不规范、取证手段的异化以及证据形式的不合法,都直接影响了初查所获证据(下文简称初查证据)的使用。本文正是以初查证据的证据能力为中心,结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实际办案中的做法,分析司法实践中可能影响初查证据证据能力的因素,进而在理论上探讨如何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初查证据的使用规则,以满足程序正义与司法效率的双重要求,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全文约三万字。第一部分为初查证据的证据能力概述。主要从这部分主要从初查证据概述、证据能力解读和有关初查证据能力的争论三方面进行阐述。其中初查证据概述主要从初查证据的特征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对比区分中对初查证据进行介绍。围绕庭审模式与证据能力的关系解读了证据能力,对我国证据能力的定义和我国证据能力的具体内涵进行探讨。最后,对目前学界关于该问题的争锋做出简要介绍并对目前存在的三类观点逐一作出分析。第二部分分析了制约初查证据证据能力的因素。这部分主要从制约初查证据成为诉讼内证据的因素和制约初查证据成为定案依据的因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制约初查证据成为诉讼内证据的因素主要是我国独立的立案程序的存在,割裂了刑事诉讼初查与侦查的连贯性,也间接制约了初查证据成为诉讼内证据,顺利进入庭审。制约初查证据成为定案依据的因素则主要从取证主体、取证手段、证据形式合法性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初查证据获得证据能力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分析。通过对初查的性质进行分析,得出侦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初查行为的延续这一结论,并辅之以初查手段的非强制性、证据法则的同一性以及取证主体的合法性等几点理由说明初查证据有获得证据能力的可能性。初查证据获得证据能力的必要性则是从证据资源的有限性、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以及平衡诉讼价值的需要这几个角度进行的。第四部分是从近期设想及远期规划这两方面探讨初查证据证据能力的法治化路径。近期设想是在刑事诉讼法不做大的修改,立案程序不进行改革的前提下,通过对相关的制度、程序作出具体的变通与规定,规范初查证据在庭审中的使用。这一部分是本文写作的价值所在,作者主要从初查证据的审查原则、转化程序的设计、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权利的救济、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这四部份进行设计与论证。远期规划则是在改革立案程序的前提下,将初查纳入侦查的范畴,从根本上解决初查证据的运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