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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在法律上确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共同趋势。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只赢得一纸赔偿判决却得不到任何赔偿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很多基层检察机关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本文基于推动中国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并最终形成相关之本土立法的理想与热情,在研究分析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相关实践的基础上,试图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在检察环节的构建作一全景式的分析:第一章,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的实践。这部分简要介绍了阳信县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救助的实践,通过具体的救助案例,对该院刑事救助的理念、特点及逐步的创新进行了概述。第二章,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正当性。作者首先对刑事被害人概念及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国家补偿及社会救助的概念进行了厘清。认为,国内现有的所谓关于国家补偿与国家救助的提法在物质救助范围内是相通的,建议摒弃国家补偿的提法,统一为国家救助的概念。同时对刑事被害人检察环节救助的法理基础与法律依据进行了阐释。其次,对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构建的价值进行了论述,认为检察环节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对检察环节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基础价值,对检察环节良好法秩序的构建具有维护价值,对检察环节公诉权的行使具有程序保障价值;是检察环节保障人权的有效途径,是提升检察公信力的必然选择,是检察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积极手段。并结合滨州市五年来的刑事诉讼案件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三章,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公众舆论的支持、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基层检察机关的实践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救助的现实基础;结合检察职能,认为刑事被害人救助与检察职能的契合:一是与“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目的相契合,二是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相契合,三是与检察机关参与三项重点工作相契合,并分析了检察机关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自身存在的优势。第四章,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模式选择。这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之一。作者以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的实践为实证展开分析,提出了检察环节构建的理念与基本原则,对管理、决定机关与救助对象的划定进行了探讨,对救助的方式与程序进行了详细架构,对救助的限制与监督进行了论述。第五章,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应然趋势。此章研究了检察环节参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两个问题:一是立法选择,作者主张目前应以省为单位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二是主张对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相关联制度进行架构、衔接,探讨了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公检法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多元化救助机制的设定与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