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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把法律体系看作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并且主要是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从立法的层面来探讨。那么中国西部地区法治运行的内涵是个动态发展的概念。而对于中国西部法治运行的范围的界定可以从具有广泛意义上角度去理解这一研究对象的。并且中国西部法治运行的范围不仅仅包括传统上的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这四个环节。同时还应该包括习惯法在乡土社会中的影响和作用、以及公民社会本应该拥有的法治理念等方面。一般来说,中国西部地区这一特定区域是相对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和中国中部地区来说的。再说,中国西部地区从内涵来讲主要是指分布于中国西部内陆和部分沿海但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欠发达。从外延来看,中国西部地区包括四川、贵州、青海等十二个省市地区的地区。而从行政区划分的角度来看,中国西部地区一共有12个省市及自治区。值得关注的是,探讨中国西部地区法治运行时就离不开对中国西部地区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分析。中国西部地区法治运行的地理面积在概念上的法治中国这个地理版图的面积中所占的比例是十分大的。并且中国西部地区无论在中国的行政区划上还是国土面积上及地理位置上甚至自然资源方面都是有不可忽略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西部地区的自然环境中地形以及气候的复杂性与西部的法治运行是有很大关系。而中国西部地区法治运行诸多特征中最明显的就是西部法治运行侧重寻求与西部民族文化中正义价值的统一以及西部法治运行着重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安全运行和西部法治运行特别重视民间乡土社会对案件的效果评价。西部法治运行是离不开公平正义的。因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西部地区法治运行的核心内容。公平正义在中国西部地区法治运行设计制度层面上所体现出的是强调在西部民族文化中所蕴含的正义价值在个体意义上理应受宪法的保护。另一方面,中国西部地区法治运行的要求是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实现了从制度到制度实践的飞跃。并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同样,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那么就有必要对中国西部法治运行的历史状况作必要的分析了。通过历史资料的研究,可以看出中国西部地区法治运行在1949年-1966是中国西部地区法制建设的初期。而1966年-1976年运行状况所表现出来的是无法无天的混乱状态,直到1978年的改革开放之后中国西部地区法治运行步入正常轨道。而中国西部地区法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依宪治国的语境之下所面临的任务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效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其次就是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和西部恐怖暴力事件所带来的挑战。还有的就是中国西部地区的民族风俗习惯与现代法治理念的紧张关系。同时,中国西部地区特殊的民族习惯对法的合理性认识是存在差异。这就避免不了造成中国西部地区的民族风俗习惯与现代法治理念的紧张关系。因此,深入探究中国西部地区法治运行存在的问题原因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地位是不能改变的。另一方面就是,中国传统儒家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运行所要求的权利本位法律文化是存在冲突的。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西部地区的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紧张关系还有一个更深的内在因素就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因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蓝图之下的法治建设中的有不少的法律法规是对西方法律文化的研究基础之上以取其精华的理念进行移植和借鉴。但是一般来说,在中国西部地区乡土社会中所发挥作用的民间法往往是来源于中国儒法分合流之下所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所以在分析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紧张关系的原因中就是离不开对在中国西部地区法治运行的框架之下对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乡土社会中习惯法进行现代法治理念的法治化归引的讨论。更加重要的是,在现代法治运行的系统中,每个社会公民人身和财产都理应平等受到保护。再说,公民的内心的安宁有权利在社会生活工作中理应得到基本的保障,从而免于受到非法的责难和恐惧。这是中国西部法治运行的所追社会价值之一。因为这不仅仅是现代法治运行的的理念,也是中国西部地区法治运行的基础。在中国西部地区法治运行进程中,我们所希望未来的中国,法治也是我们信仰中的一部分。中国西部法治运行要进入有序良好的状态以及取得社会实效,那么现代法治理念应该是每个每个社会公民所信仰的。如果从针对中国西部法治运行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的思路来考虑。因此,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就是通过自治条例等的立法完善以及地方政府在民族区域自治权范畴内的角色转换,其次就是构建国家法与民族习惯相衔接的协调机制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改革和完善。当然,中国西部地区法治运行中的司法运行机制的完善是完全可以尝试从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这一思路来考虑。还有不可忽略的是,针对西部法治运行所存在的对策就是民族习惯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机制的构建以及多层次构建应对恐怖暴力事件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