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有罪判决证明标准是刑事证明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该证明标准的确定和把握是刑事司法的关键和核心。我国现行有罪判决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客观真实”论为指导,在理论上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在司法实务中陷入难以解决的困境,笔者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本文通过考察中外刑事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主要理论学说、具体法律制度以及我国现行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实践状态,对我国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性质定位、立法重构及实施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展开了较深入的论述。本文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明确界定了刑事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指出刑事有罪判决证明标准就是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待证事实所必须达到的程度要求,亦即法官做出有罪认定所必须达到的确信程度。第二部分在对我国两大理论学说——“客观真实”论与“法律真实”论——进行认真梳理、考察的基础上,论证刑事有罪判决证明标准在性质是法律真实,但并不排斥客观真实理念,而是蕴涵客观真实理念的科学的法律真实。法律真实所具有的合理的可接受性(正当性)包含与客观真实相一致的极大可能性、通过公正程序和法律价值权衡而获得的正当性。第三部分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两大刑事有罪判决证明标准进行了比较法考察,在此基础上论述了两者的共同点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对我国现行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及其在刑事司法中的实践状态进行考察,论述了现行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特征、实践把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五部分论述我国应当在“法律真实”理论的指导下,吸收两大法系证明标准的合理之处,在立法上设立“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有罪判决证明标准。并对该证明标准在实施中的层次性把握及配套制度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