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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是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缩影,研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不仅有助于其本身的完善,更可以为整个优先购买权制度提供研究上的切入点作用,对司法实务操作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通过对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解析,认为现行立法制度设计以强制缔约请求权说为理论基础值得商榷,现行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通过对比,有条件的形成权说更具有合理性,在此基础上,结合域外立法例,就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与制度价值”。在这部分,首先介绍了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请求权说,期待权说,物权说及附条件的形成权说,经过比较,认为附条件的形成权说更具合理性,附条件是指条件发生附条件,非指权利行使附条件;其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效果具债权性,其对抗效力来自于登记;第三,针对学者提出对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质疑,通过的其制度价值进行剖析,认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仍具有维护弱者生存条件的价值,且其已融入传统习惯中,出于制度稳定的角度,也不宜轻言废除,但是制有制度也存在价值取向上过于偏向维护弱者利益等问题。第二章“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解析”。在这部分,首先对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沿革进行回顾,并对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作简单评析。其次,对现行立法的制度设计进行规范结构分析,认为现行制度采用强制缔约请求权说作为理论基础,这种设计理念是出于满足特定时期社会政策的需要,其与传统理论不符,在适用中产生一些弊端。我国现行立法应当回归到形成权说,更为合理;最后,分析现有承租人先买权立法技术上的不足,在适用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方面均存在问题。第三章“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主要是在前文对制度价值及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的基础上,立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形成权的性质,充分考虑对承租人、出租人、第三人的利益均衡保护,在重构权利义务平衡、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行使规则四方面,对我国承租人先买权的完善作了一些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