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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阜阳的大头娃娃事件到三鹿奶粉添加三聚氰胺事件,一连串的食品安全事件敲响了食品安全的警钟。食品安全事件的规模不断扩大,受到危害的人群范围越来越广,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性的问题。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必然会有大量的国外食品涌入中国内地,中国将会面临愈加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问题的出现必然要求要有相应的解决措施,在提倡社会管理与法制经济的今天,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不失为一个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食品召回制度最先出现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由于这些国家社会经济发达,国家法制比较完备,对食品安全领域也很重视,同时经过不断探索发展,食品召回制度也较为成熟。而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晚,许多地方尚不成熟,尚未建立起完整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就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加快完善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就更是迫切、必要了。欧美国家先进的食品安全理念与完善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可以给我国提供丰富的借鉴经验。本文首先通过对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相关理论和概念的介绍引出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重要意义。然后介绍我国当前的食品召回法律法规的现状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如法律法规无法满足现实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执法不力等做出了分析。从制度建立后仍然继续发生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看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体系急需修正完善。因此最后在借鉴欧美国家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笔者自己的见解。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略阐述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引出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召回制度的呼唤。第二部分,论述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具体现状,我国当前存在的与食品召回制度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同时对当前食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概括。第三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食品召回法律体系提出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一些具体的措施,如从食品召回的法律层面上、政府执法层面上以及其他的一些方面对如何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做出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