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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制度是民事领域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各国立法和实务操作不尽相同,甚至在一国内部学者们也各执一端。我国法律只规定,在解除合同之后,还没有履行的义务无需继续履行,不过针对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效力如何并没有规定,虽然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同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解除了之后,损害赔偿性质究竟怎么样、赔偿的具体范围如何,合同解除之损害赔偿请求与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还有损害赔偿和恢复原状的关系或界限如何,都没有规定,而且学术界也观点不一,如此状态给司法操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理论上,合同解除效果的学说有很多,到底采取哪一种学说,还是要慎重的,与其在立法上苦思冥想采什么学说,还不如把选择的权利交给合同解除的当事人,他们对合同的利益和风险最有发言权,法律仅需要对合同当事人之选择权进行适当限制,以充分尊重他们的自由意志,能够更有利于合同解除之损害赔偿展现其很好的功能。本文总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言;第二部分探讨了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的并存与否,还有损害赔偿的性质和损害赔偿若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第三部分主要从有无溯及力和不同的解除原因视角,重构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的范围;第四部分论述了因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之后,损害赔偿与违约金二者之间可否并存的问题;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研究结论。第一部分是前言,引出主题,并简要介绍了选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二部分论证了合同解除之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二者是能够并存的,造成的损害赔偿的性质,需要根据解除原因的差异进行类型化研究;合同解除之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才能成立,即解除的事由、损害、因果关系、无免责事由。第三部分是我这一篇论文所重点论述的部分节,着重研究了在合同解除之后,造成的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这一部分明确了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范围二者之界限;从解除有无溯及力和解除原因这两个视角,重构了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详细分析了溯及力问题将会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产生怎样的影响,以及相异的解除原因视角下,损害赔偿范围怎样进行明确等相关问题。第四部分研究因违约而解除合同之损害赔偿与违约金的关系,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而司法解释上和司法实践中的态度并不一致,论文认为,针对此议题,需要区分主张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等其他情形来分别确定。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研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