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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被我国学者称为前科报告制度。在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实习之前,作为一名刑法学子,笔者既很少注意,也从未质疑过这一条款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实习过程中,笔者逐渐发现,正是这不起眼的第100条,构成了相当大一部分真心悔悟的失足少年回归社会、改恶向善的无情阻碍和最大困难。笔者始终认为,刑法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它自身所包含的对公平和正义价值的唯一性追求。我们刑法学人的任务,也应当而且只能是始终怀着一颗悲天悯人的正义之心,以对刑法学理论和价值的更深入挖掘,构筑更加完善的刑法制度,使每一位公民免于不公、恐惧和暴虐。正是怀着这样的激情,笔者投入了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研究,并最终决定将它作为我的硕士毕业论文。全文共计三万余字,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围绕前科、前科消灭、未成年前科消灭这三个概念展开,重点论述了前科的立法价值、前科消灭与复权制度的区别、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特殊意义等在学术界争议较大、同时又构成本文讨论之基础的理论问题,为本文的讨论划定一个相对明确统一的概念范围和话语平台。第二章主要从理论上探讨了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以前文所讨论的前科立法价值为基础,本章从犯罪心理、犯罪类型、犯后情节三个角度论证了犯罪未成年人较低的人身危险性;从心理学的角度证明了未成年人较高的可塑性,最后将视野扩展到国际少年司法理念,从儿童权利保护的角度分析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制度价值。通过本章的论证,初步说明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所具有的正当意义。第三章主要从我国的本土资源出发,讨论了建立我国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必要性角度分析,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履行国际法义务、加快刑法现代化的需要;从可行性上看,我国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价值观、不断高涨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意识、逐渐成熟的司法实践都是建立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肥沃土壤。第四章,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微观建构,这一部分既紧密结合笔者在实务部门所接触到的司法实践,又争取不囿于现有实践的藩篱,充分展示刑法理论所应当具有的独立品质,构建一个兼具可操作性和适当超前性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