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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和世界各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淡水资源日渐稀缺,并已被各国政府作为战略资源予以高度重视。由于跨界河流开发利用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都超越一国的主权范畴,国际上为协调各国开发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的活动签署了大量双多边协议,并通过国际司法和仲裁不断丰富法律条文,逐渐形成了有关跨界河流利用和保护的一般法律原则。中国的跨界河流在数量上居于世界第三位,但跨界河流国际法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河流自然连续属性和跨界社会属性的叠加,跨界河流国际法实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难以复制性。因此,在一般法律原则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理清这一领域的发展趋势,对今后中国跨界河流国际法实践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旨在通过对跨界河流国际法主要规则的分析和国内外实践状况的对比,尝试阐述现有规则的局限和中国跨界河流国际法实践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定位,为今后相关国际实践的进一步开展提出建议。文章首先提出,对跨界河流国际法的研究,是全球性淡水资源危机和区域社会经济一体化局势下国际法治的必然需求,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跨界河流数量之多、流域面积之大都屈指可数的国家,正面临跨界河流开发利用权利和保护义务之间冲突的不断激化,更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在第一部分,笔者对跨界河流进行了界定,分析了跨界河流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及主体类型,跨界河流国际法规制定的依据,搭建讨论平台。第二部分是对跨界河流国际法中目前被很多国家所接受的两大法律性文件——赫尔辛基规则和《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及其中所包含的习惯法、基本规则的解读,为下步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第三部分以莱茵河为例,分析了国外的跨界河流国际法实践及其主要经验,并在此基础上简要分析跨界河流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及面临挑战,阐述现有国际惯例、规则在解决跨界河流问题上的局限性。第四部分在探讨中国跨界河流国际法实践所面临挑战的基础上,对莱茵河治理经验进行取舍,探索中国所应坚持的基本立场及发展方向,并对今后的国际实践提出建议。文章最后提出,可持续发展作为跨界河流国际法治的最终目标,始终应以发展为核心要义,跨界河流资源利用权利和保护义务最终都是为实现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中国要实现与周边国家在跨界河流流域的共同可持续发展,有必要通过加强实践推动该领域国际法体系建设,促使国际法朝着有利于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方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