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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向来被冠以“黑暗”的称号,城市和城镇的出现则完全改变了这一时期欧洲格局分裂、物质生活匮乏、文化滞后的局面,为其增添了绚丽的文明色彩。本文以点带面地论述城市法,为什么自由、如何自由及对法治的影响。欧洲中世纪前期的历史背景和身处欧洲大陆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德国(由于中世纪尚未有独立的民族国家形成,因此本文所称德国、德意志城市法是指与欧洲为共同体时期的德国,在地里范围上与历史词汇“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含义基本相同)社会的生活条件较为低下,随着西欧经济的全面发展、国内政治宗教的斗争,以及市民文学的兴起促使了德国城市化,与此同时城市法也在变化,继承一定的文化内涵又有所创新。城市法是中世纪获得自治权的西欧城市所适用的法律,伴随着城市手工业和商业贸易活动的发展而形成,表现形式多样:特许状、习惯法和行会制度,在城市发展的鼎盛时期,出现了具有现代国际法特征的城市同盟法令,成为约束各个城市间贸易的共同准则。彼时,德意志地区由于教皇革命展现出强烈的教权与皇权分庭抗礼的政教斗争特点,其城市法是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同时又表达着人们对自由的渴求。本文探讨“中世纪德意志城市法”主要着眼点是自由,它涉及城市的方方面面,虽不能像专著一般面面俱到,仍尽可能详细地阐述德国城市中最能体现自由的市民社会和城市法,分析其内涵和影响。文章首先介绍了中世纪的欧洲社会大环境,德意志帝国自由市兴起、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然后阐述德意志城市法蕴含的“自由”思想,接下来分析在德意志城市法自由的主要原因:地理、经济、宗教、政治,结语部分总结梳理了中世纪德意志城市法自由为法治设计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