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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过深入的分析,发现了现行规制立法中的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公用企业概念界定不明确、政企不分、监管不到位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单靠对现行法律的修改是不行的.作者认为,必须重构我国公用企业规制立法体系,制定一部公用企业基本法.作者在文中对公用企业基本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对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对立法者提供一些有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