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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传统民法坚守债的相对性理论,不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应承担侵权责任,主张通过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进行救济。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先后通过立法或判例认可了第三人侵害债权承担侵权责任。本文便是立足于这个过程,通过分析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存在的理论合理性,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得出在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具体构想。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基本理论。笔者立足于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构成侵权行为的基础上,首先介绍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并回顾了该制度在西方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历程。接着分析了该制度存在的三个理论基础:一是对债权相对性理论进行批判性思考,认为这一理论只适用于债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对于第三人而言,同样负有不可侵犯债权的责任;二是提出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与绝对权一样具有不可侵犯性;三是契约自由原则也要求债权不得受到侵害。接着分析了该制度的现实价值,对我国而言也有着重要意义。二、比较法上的考察。本部分主要是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侵害债权制度进行比较介绍,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英国是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最早的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在比较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回顾,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直接规定,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将“民事权益”作为保护对象,未明确将债权排除在外。三、第三人侵害债权构成研究与责任承担。本部分是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成进行的研究,笔者认为其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除此之外,还包括特殊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五个方面: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是前提;主体主要是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但并不排除债务人在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时也能构成侵害债权;主观上须有侵害债权的故意,且以侵害债权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不法的侵害行为;造成了债权受损的后果。只有同时符合上述要件,才能构成债权侵权行为。接着总结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免责事由,笔者认为在有正当理由、正当竞争和履行职责三种情形下,不构成侵权。四、对我国的立法建议。在以上论证分析的基础上,第三人侵害债权具备充分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我国也应当建立,笔者进而提出了在我国侵权法中建立该制度的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