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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理论依赖于正义要素的概念化。然而,在当代正义理论中,不仅正义要素的概念研究,而且是概念研究本身都受到了普遍的轻视。这一状况的原因是,流行的概念研究方法,即日常语义分析,不适用于价值概念的研究。人们关于价值事实持有两个基本信念:(1)关于价值事实的概念争论是实质性争论,即价值概念是可错的;(2)价值事实是一类关于实践理由的事实,即价值事实具有规范性。从事语义分析的作家将价值概念视为语义学概念,语义学概念的约定性和边界模糊性意味着这类概念是不可错的,相应的,其概念争论也只是字面上的争论。有观点认为,如果价值是关于理由的事实,那么价值就是意愿依赖的,从而价值事实也是约定性事实。然而,这种观点忽视了那些不依赖于意愿的理由,后者暗示人们的基本信念是可信的,我们需要的是,一套更相称的概念理论及其研究方法。道德实在论者将价值事实视为自然种类,并相信解释性研究是价值概念的研究方法。在他们看来,只有把价值概念视为自然种类概念才能说明概念争论的实质性。自然种类是这样一类事物,所有的概念实例都拥有共同的本质,不管其表观如何变化,本质都不会变更,本质即它们的概念特征。由于自然种类的本质不依赖于人类认知,因此,关于自然种类的概念都是可错的。受自然规律的支配,自然种类的概念特征与非概念特征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因此,通过解释性研究可以获得自然种类概念。由于在自然科学界,概念的客观性被等同于解释的融贯性,道德实在论者也认为,那些能够融贯解释道德经验的事实就是价值的概念特征。然而,这种理论存在两方面的缺陷,其一,关于价值事实与道德经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假设不可靠;其二,作为自然种类概念的价值概念不具有规范性,而后者是价值概念的必要特征。从人们关于价值事实的两个基本信念中,可以得知,价值是指本身可欲的目的。价值事实在形式上具有两个特征,即价值之间的融贯性和整全性,价值的实质内容来源于人们的实际创造。价值是道德实践的目的,价值与实践之间存在阐释意义上的必然联系,因此,通过对实践的阐释,可以揭示价值概念。价值概念的完整研究方法分两个步骤:其一,通过对实践范例的阐释建构得到最佳实现的目的;其二,通过与其他价值的融贯性和整全性检验,证实该目的的价值属性。这一方法在本文第二至五章依次被应用于公正、应得、需要、公平等正义要素的概念研究。根据公正概念的语义学分析,“A在事情(R)上公正对待了群体(G)”意味着“A在这件事情(R)上的行为没有仅仅因为某(些)成员的利益得失而受到影响。”根据这一界定,并不是所有公正对待都是道德的,因为有些违背公正原则的行为也被认为是道德的。比如,作为非公职人员的我们在面对营救自己的妻子还是陌生人时,仅仅因为那个人是我的妻子就选择前者通常被认为是道德所允许的。通过对一些公正范例的阐释,学者提供了如下公正概念,即(1)作为实现功利原则的实现方式的公正,以及(2)作为规范性真理的认知方式的公正。对于前一种阐释,一方面由于功利最大化本身作为一种价值是可疑的,因此,功利最大化的实现方式作为一种价值也是可疑的;另一方面,由于存在一些不以功利最大化的公正范例,因此功利最大化并不是对公正范例的最佳阐释。对于后一种阐释,由于公正对待的要求并不能保证人们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因此,该阐释也不是最佳阐释。相比之下,把公正界定为“排除非道德因素影响”可以使公正范例得到最佳阐释,该概念可以通过价值的融贯性和整全性检验。根据应得概念的语义学分析,“A应得Y”意味着“A基于与他相关的事实X而得到与之相称的Y”。同样,根据这一界定,并不是所有的应得都是道德的,有些应得没有实现并不导致道德上的过错,比如,泰山没有获得“五岳至尊”的美名;好人没有获得福气;倒霉蛋没有获得好运气。通过对一些应得范例的阐释,有学者根本否认应得是一种价值,因为应得的基础不可避免地包含一些道德上任意的事实,应得与“消除道德任意性”这一价值相冲突。然而,与其说这一观点否定了应得的价值,毋宁说它提供了一个有可能被证实的应得概念,即“A基于可负责的事实X而得到与之相称的Y”。有学者认为,如此界定的应得就其作为公平的实现方式而言具有工具性价值,也就是说,应得是一种可以还原为公平的价值。但由于这一阐释无法说明工作和犯罪的道德属性,不应被视为应得范例的最佳阐释。相比之下,把应得界定为“A基于可负责的德行(恶行)而得到与之相称的奖赏(惩罚)”可以使得应得范例得到最佳阐释,这一概念可以通过价值的融贯性和整全性检验。根据需要概念的语义学分析,“某人X需要某物Y”意味着“X需要Y去实现目的Z,其中,Y是Z的必要条件,并且X无法自己满足对Y的需要”。同样,这一界定包含了不具有道德意义的需要,比如,张三需要一本字典来完成填字游戏。普遍认为,只有“得不到满足就会造成严重伤害的需要”才具有道德意义,即可以向他人施加给予满足的义务。道德实在论者认为,需要因其所处的特定关系而具有道德意义,比如,影响性关系(connection)或者依赖关系可以解释满足需要的义务。不过,正如我们在第一章中指出的,价值概念的研究应该是阐释性的而非解释性的。在阐释性的研究中,有观点基于满足需要会损害财产权这一点而否认需要具有道德意义,但由于财产权本身的条件性,这一观点并不成立。另有观点诉诸“无风险救助原则”以及“阻止损害的优先原则”来阐释需要原则,但由于这种观点所立基的功利主义义务忽视了个体的分离性,因而也不可靠。有观诉诸“可普遍化原则”来阐释需要原则,但由于前者本质上是互惠性原则,无法阐释那些非互惠的需要原则。相比之下,“应当意味着能够原则”是对需要原则的最佳阐释,因此,需要的概念就是“使受正义原则约束的人能.够.服从该原则的要求”,这一概念可以通过价值的融贯性和整全性检验公平原则的一个范例是债务偿还中的等比例原则,有观点诉诸“承认个体性与无优先性”来阐释等比例原则,但由于这一阐释同样适用于不等比例原则,因而不能被视作等比例原则的最佳阐释。相比之下,“无厚此薄彼”是公平原则的最佳阐释,并且它可以通过价值的融贯性和整全性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