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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近年来,袭警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2008年发生了震惊全国的“上海杨佳袭警事件”。袭警事件的频频发生,无疑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负面影响,对于老百姓而言,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警察其执法权威无法得到保障,警察自身的安危都频繁受到威胁及打击,那么老百姓的切身安全及利益又从何保障?是什么原因使得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人身安全频频受到侵害?如何才能有效保障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这无疑已经成为了目前一个非常关注的问题。作者在此借“袭警事件”抛砖引玉,通过列举方式,分析目前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基本情况及原因,并比较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论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刑事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从而提出保障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的刑法对策,即完善妨害公务罪的相关规定及从《刑法》上确立警察防卫权。本文第一章首先列举了全国及上海地区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其社会危害性,并着重对其成因进行总结,即:公民的法制意识不强、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有极端片面的倾向、相关警械及武器使用规定操作性不强、刑事立法的不健全、不完善。最后提出了“法律特别是刑事立法的不健全、不完善,无法使警察的执法权威得以体现,是频繁发生侵害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事件的重要原因”。本文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一、刑法中的相关条文的内容还不够完善(包括:妨碍公务罪的量刑标准过于笼统简单,妨碍公务罪的刑事处罚法定刑偏轻,《刑法》对造成伤亡的严重结果没有特别规定);二、我国《刑法》未明确涉及警察防卫权问题。本文第三章主要阐述保障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人身安全的刑法对策之一,即:完善妨碍公务罪的相关规定。本文第四章主要阐述保障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人身安全的刑法对策之二,即:从《刑法》上确立警察防卫权。